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1页 |
导言 | 第11页 |
第一章 债权人会议制度的性质 | 第11-18页 |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立法体例 | 第11-12页 |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 第12-15页 |
一、破产法理论界的几种学说 | 第12-13页 |
二、对学界几种学说的评论 | 第13-15页 |
第三节 设立债权人会议的意义 | 第15-18页 |
一、实现破产过程的有序化、规范化和文明化 | 第15-16页 |
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程序效率 | 第16页 |
三、科学构筑破产程序,以解决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难题 | 第16-17页 |
四、满足破产程序开始后新得财产的需要 | 第17页 |
五、是全体债权人行使起诉权的需要 | 第17-18页 |
第二章 我国旧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制度 | 第18-28页 |
第一节 我国旧破产法立法概况 | 第18页 |
第二节 我国旧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制度 | 第18-27页 |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员 | 第18-21页 |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会议日程 | 第21-22页 |
三、债权人会议的内容、职权和议决规则 | 第22-27页 |
第三节 我国旧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弊端 | 第27-28页 |
第三章 我国新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制度 | 第28-48页 |
第一节 我国新破产法的立法背景 | 第28-29页 |
第二节 新破产法涉及债权人会议制度的修改 | 第29-48页 |
一、明确管理人制度 | 第30-38页 |
二、债权人会议职权的修改 | 第38-40页 |
三、债权人会议召集规定的修改 | 第40-41页 |
四、债权人会议决议异议处理的修改 | 第41页 |
五、新增了债权人委员会制度 | 第41-46页 |
六、赋予别除权人必要的表决权 | 第46-47页 |
七、明确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 第47页 |
八、规定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对债权人会议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 | 第47-48页 |
第四章 我国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再完善 | 第48-56页 |
一、重新勾画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人民法院三者的关系 | 第48-50页 |
二、管理人选任制度有待完善 | 第50-53页 |
三、应赋予职工债权人表决权或立法保障“劳动债权优先受偿” | 第53-55页 |
四、应确立“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对债权人会议义务的刑事责任 | 第55-56页 |
结束语 | 第56-57页 |
参考文献 | 第57-60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6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