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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代言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制--以“李美柯诉郭冬临案”和“吕萍诉刘嘉玲案”为例

中文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7页
引言第7-8页
一、案情及法律分析第8-13页
 (一) 基本案情第8-9页
 (二) 案件判决的焦点所在第9-11页
  1、消费者受到虚假广告代言行为侵害时能否将代言人作为被告第10-11页
  2、代言人是否对因虚假广告代言行为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构成侵权第11页
 (三) 对判决的评析和引发的思考第11-13页
  1、对判决的评析第11-12页
  2、由本案判决所引发的思考第12-13页
二、虚假广告代言行为的界定第13-15页
三、虚假广告代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第15-18页
四、虚假广告代言行为民事责任的性质第18-21页
五、现有法律条件下虚假广告代言行为致消费者损害的法律救济第21-23页
 (一) 本案判决在法律救济方面之局限性第21页
 (二) 对现有法律救济的探索性思考第21-23页
六、虚假广告代言行为盛行的法律上的和社会上的原因第23-26页
 (一) 虚假广告代言行为盛行的社会上的原因第23-24页
 (二) 虚假广告代言行为盛行的法律上的原因第24-26页
七、广告代言法律制度的完善第26-30页
 (一) 对发达国家关于广告代言的立法考察第26-27页
 (二) 虚假广告代言人对消费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性第27-28页
 (三) 虚假广告代言人对消费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合理性第28-30页
结束语第30-31页
参考文献第31-34页
致谢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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