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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制度探究--以“恩施市大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为例

内容摘要第6-8页
abstract第8-9页
引言第12-13页
一、恩施市大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基本案情第13-14页
    (一)案件基本事实第13页
    (二)案件争议焦点第13-14页
    (三)法院的裁判标准和条件第14页
二、司法强制解散之诉的原告资格第14-18页
    (一)原告主体资格认定标准第14-17页
    (二)三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第17-18页
三、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标准第18-24页
    (一)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标准第18-20页
    (二)司法解散公司法定事由之再审视第20-23页
    (三)被告未出现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第23-24页
四、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判定第24-27页
    (一)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界定第24-26页
    (二)被告继续存续不会使原告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第26-27页
五、穷尽其他救济途径的法律解释第27-29页
    (一)我国的其他救济途径规则设置第27-29页
    (二)原告未穷尽其他救济途径第29页
六、对法院裁判的评析第29-32页
    (一)法院裁判与现行法标准相违背第29-32页
    (二)法院依现行法标准应作出的裁判第32页
结语第32-34页
参考文献第34-37页
致谢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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