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5页 |
ABSTRACT | 第5-6页 |
引言 | 第8-10页 |
一、《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 第10-16页 |
(一)加重了惩罚力度 | 第11-13页 |
(二)扩大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赔偿主体 | 第13-14页 |
(三)生产者与经营者的免责事由 | 第14-16页 |
二、《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 | 第16-20页 |
(一)单位是否可以作为消费者 | 第16-17页 |
(二)生产者与经营者主观要件的意义不明 | 第17-18页 |
(三)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影响 | 第18页 |
(四)“附赠食品”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 第18-19页 |
(五)“三倍赔偿”的基数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 第19-20页 |
三、《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策 | 第20-30页 |
(一)单位应当作为消费者 | 第20-23页 |
(二)明晰生产者与经营者主观要件 | 第23-25页 |
1.生产者主观要件的确定 | 第23-24页 |
2.经营者主观要件的确定 | 第24-25页 |
(三)有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无影响 | 第25-27页 |
(四)“附赠食品”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 第27-28页 |
(五)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作为“三倍赔偿”基数上的一部分 | 第28-30页 |
结语 | 第30-31页 |
参考文献 | 第31-34页 |
致谢 | 第3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