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4页 |
abstract | 第4页 |
一、有罪答辩程序建构的现实意义 | 第6-14页 |
(一)促使案件分流,缓解刑事审判压力,提高诉讼效率 | 第6-7页 |
(二)符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改革的趋势 | 第7-10页 |
(三)国外关于有罪答辩程序的经验 | 第10-11页 |
(四)我国有罪答辩程序建构的价值 | 第11-14页 |
二、有罪答辩程序的设计 | 第14-20页 |
(一)有罪答辩程序的适用阶段 | 第14页 |
(二)有罪答辩程序的参与主体 | 第14-18页 |
(三)有罪答辩程序的适用条件 | 第18-20页 |
三、有罪答辩程序中被告人“自愿性”以及案件“真实性”的审查 | 第20-27页 |
(一)“自愿性”审查的内容 | 第20-22页 |
(二)“真实性”审查的内容 | 第22-23页 |
(三)“自愿性”与“真实性”的审查程序 | 第23-27页 |
四、有罪答辩程序中的律师辩护 | 第27-29页 |
(一)律师辩护是适用有罪答辩程序的条件之一 | 第27页 |
(二)律师辩护可以更好地实现“自愿性”与“真实性”价值 | 第27-29页 |
五、有罪答辩程序的救济措施 | 第29-31页 |
(一)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角度 | 第29-30页 |
(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角度 | 第30-31页 |
六、结语 | 第31-32页 |
参考文献 | 第32-34页 |
致谢 | 第34-3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