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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地跨法域破产管辖权问题研究

摘要第1-7页
引言第7-9页
第一章 跨法域破产案件管辖权第9-17页
 一、跨法域破产案件管辖权冲突概述第9-11页
  (一) 跨法域破产案件的含义第9页
  (二) 香港与内地跨法域破产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原因第9-11页
 二、跨法域破产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第11-14页
  (一) 债务人住所地第12页
  (二) 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第12-13页
  (三) 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第13页
  (四) 国籍第13-14页
 三、立法实践第14-17页
  (一) 国际上相关规定第14-15页
  (二) 其他国家立法与实践第15-17页
第二章 香港与内地跨法域破产管辖权制度比较分析第17-23页
 一、香港破产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第17-18页
  (一) 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确定的一般原则第17-18页
  (二) 香港破产案件管辖权的确定第18页
 二、内地破产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第18-19页
  (一) 内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确定的一般原则第19页
  (二) 内地破产案件管辖权的确定第19页
 三、两地破产法律制度区别对跨法域破产案件管辖的影响第19-20页
  (一) 破产分类不同第19-20页
  (二) 参与机构不同第20页
 四、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第20-23页
  (一) 香港高等法院对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程序的承认第20-21页
  (二)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诉新纪元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案第21-23页
第三章 协调两地破产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对策第23-29页
 一、两地间的破产普及主义第23-24页
  (一) 破产域外效力及其理论第23页
  (二) 两地间的破产普及主义第23-24页
 二、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第24-25页
  (一) “一国两制”原则第24页
  (二) 协议管辖原则第24-25页
  (三) 受诉在先原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第25页
 三、建立香港与内地间跨法域破产案件的协调机构第25-26页
  (一) 协调管辖权冲突第25-26页
  (二) 提供丰富的信息第26页
  (三) 专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及备案登记第26页
 四、“破产新安排”——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根本对策第26-29页
  (一) 现有“安排”的不足第26-27页
  (二) 出台关于两地跨法域破产案件的新安排第27-29页
结论第29-30页
参考文献第30-33页
致谢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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