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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定性--以杨某诈骗案为例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的高速增长期。经济的高速增长带来了科技的日新月异和公民财富的与日俱增,贫富差距逐渐加大,进而导致财产犯罪以各种形式不断发生。在众多财产犯罪的类型中,诈骗罪是最常见的类型,同时也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诈骗罪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在司法实践中当诈骗罪与受贿罪交织在一起时,就给案件的定性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般情况下,由于诈骗罪与受贿罪在犯罪构成方面有较大的区别,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都比较容易区分,不易被混淆。但特殊情况下,也会因争议较大而给案件定性带来较大困难。如果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身份欺骗对方取得信任而实施犯罪,这种情况下就会使案件的定性产生较大的争议,难以正确区分到底应该是以受贿罪还是诈骗罪论处的情况。本文以案例的形式展开,从“杨某违法调解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并私吞部分调解款案”这一争议颇大的真实案例入手,对杨某违法调解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从法理上分析受贿罪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二者的区别等,进而探析诈骗罪与受贿罪的区别等实践难题的解决办法。本文的研究是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件进行实证分析的方法,运用刑法理论分析论证,从而为案件定性寻找法理依据,进而去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这种类型案件认定的困难。
【关键词】:受贿罪 诈骗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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