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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研究

缩略语第1-7页
摘要第7-12页
Abstract第12-22页
导言第22-43页
 一、 论文研究的背景与意义第22-24页
 二、 论文研究的范围和主题第24-31页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第31-39页
 四、 论文的逻辑框架第39-41页
 五、 论文的研究方法第41-43页
第一章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体系第43-100页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规则第43-55页
  一、 20 世纪 60 年代~70 年代国际社会的努力第43-45页
  二、 生效无望的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第45-48页
  三、 20 世纪 90 年代后多式联运立法第48-55页
 第二节 区段运输国际立法第55-68页
  一、 海运区段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第56-61页
  二、 航空区段华沙-蒙特利尔体系第61-64页
  三、 公路区段《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64-66页
  四、 铁路区段《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第66页
  五、 内陆水运区段《布达佩斯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66-68页
 第三节 我国多式联运法律体系第68-80页
  一、 《海商法》与《合同法》第69-71页
  二、 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第71-72页
  三、 单式运输区段立法第72-80页
 第四节 当代最新国际多式联运立法对我国之影响与借鉴第80-98页
  一、 作为多式联运公约的《鹿特丹规则》之创新第80-83页
  二、 一般责任限制之争议第83-88页
  三、 特殊责任限制之争议第88-93页
  四、 《鹿特丹规则》对《海商法》修改的启示及其局限第93-98页
 本章总结第98-100页
第二章 多式联运之责任限制权利主体第100-140页
 第一节 多式联运合同第100-110页
  一、 判断多式联运合同存在的重要性第100页
  二、 关于多式联运合同性质的理论第100-103页
  三、 如何判断多式联运合同第103-108页
  四、 多式联运合同相关主体第108-110页
 第二节 可以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主体第110-119页
  一、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第111-114页
  二、 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第114-116页
  三、 海运履约方制度的创新第116-119页
 第三节 多式联运合同下第三方享有的责任限制权模式第119-130页
  一、 订立喜马拉雅条款第120-121页
  二、 订立循环补偿条款第121-122页
  三、 合同约定责任限额第122-123页
  四、 法律直接规定第123-125页
  五、 喜马拉雅条款实践中的运用与发展第125-130页
 第四节 我国港口经营人是否应当享有责任限制权第130-138页
  一、 港口经营人在多式联运中的重要地位第130-132页
  二、 我国港口经营人是否应当享有责任限制的争议根源第132-133页
  三、 我国司法实践的做法及理论界的解读第133-138页
  四、 海运履约方制度能否彻底终结争议第138页
 本章总结第138-140页
第三章 货物灭失损坏赔偿责任限制第140-185页
 第一节 责任限制的历史起源与存在的合理性第140-148页
  一、 责任限制的历史起源与海上货物运输第140-144页
  二、 责任限制制度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第144-148页
 第二节 责任限制制度涵盖的损失类型第148-155页
  一、 多式联运享有责任限制权的损失类型的争议第149页
  二、 海运区段享有责任限制权的损失类型的争议第149-150页
  三、 灭失≠损坏第150-151页
  四、 对我国《海商法》“灭失或者损坏”的不同理解第151-153页
  五、 非《海商法》调整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的损失范围第153-155页
 第三节 责任限额的货物数量计算单位的理论与实践第155-167页
  一、 集装箱与包装的关系第156页
  二、 判断责任限额单位的基本理论学说第156-158页
  三、 实践中判断责任限额货物数量单位的争议第158-165页
  四、 我国司法实践中责任限额的货物数量计算单位第165-167页
 第四节 责任限额的货币计算单位第167-183页
  一、 含金货币金英镑第168-173页
  二、 含金货币金法郎第173-177页
  三、 特别提款权第177-180页
  四、 我国实施国际货运公约的责任限额货币计算单位第180-183页
 本章结论第183-185页
第四章 货物迟延交付赔偿责任限制第185-225页
 第一节 迟延交付责任第185-194页
  一、 交付的时间性要素第186-187页
  二、 不同归责原则下的迟延交付责任第187页
  三、 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范围第187-194页
 第二节 海运区段迟延交付责任限制第194-200页
  一、 迟延与绕航第195-197页
  二、 海牙维斯比规则体系是否包含迟延交付责任第197-199页
  三、 《汉堡规则》迟延交付与经济损失第199-200页
 第三节 非海运区段迟延交付的责任限制第200-203页
  一、 经济损失被涵盖且以运费倍数为限额第200-201页
  二、 无法统一的空运区段迟延概念第201-202页
  三、 总的责任限制第202-203页
 第四节 多式联运规则在迟延交付案例中的适用第203-209页
  一、 迟延交付的假设性案例第203-204页
  二、 75 规则下的迟延交付责任限制第204-206页
  三、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进步第206-207页
  四、 92 规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之不同第207-209页
 第五节 我国规制多式联运经营人迟延交付的立法与实践第209-224页
  一、 多式联运迟延交付的法律适用第209-211页
  二、 《海商法》下迟延交付及其责任限制规定的借鉴第211-216页
  三、 我国多式联运迟延交付争议的司法实践第216-219页
  四、 规制多式联运经营人迟延交付责任限制的立法建议第219-224页
 本章结论第224-225页
第五章 责任限制之突破第225-273页
 第一节 责任限制突破的历史与现状第225-234页
  一、 责任限制突破的历史渊源第225-226页
  二、 运输法领域责任限制突破的法定原因第226-229页
  三、 打破责任限制普通法理论的应用第229-233页
  四、 责任限制突破规则存在的意义和影响第233-234页
 第二节 空运区段国际立法对责任限制突破理论的贡献第234-242页
  一、 《华沙公约》与“故意不当行为”第234-238页
  二、 《海牙议定书》第 25 条过错标准第238-242页
 第三节 其他运输区段突破责任限制相关争议第242-255页
  一、 海运区段三大国际公约第242-249页
  二、 CMR 下故意不当行为的丰富内涵第249-254页
  三、 CIM 下第三人与责任限制权的突破第254-255页
  四、 CMNI 的特殊之处第255页
 第四节 多式联运突破责任限制相关争议第255-258页
  一、 第三人对突破责任限制的影响第255-256页
  二、 识别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还是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行为第256-257页
  三、 不定域损害责任限制不破第257-258页
 第五节 我国运输法领域责任限制突破规制之反思与建议第258-272页
  一、 对最高院 2009 年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疑问第259-263页
  二、 赋予错误交付责任限制权的合理性分析第263-267页
  三、 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突破规定的缺失与重构第267-272页
 本章总结第272-273页
结束语第273-277页
参考文献第277-300页
图表索引第300-301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301-302页
致谢第302-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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