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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聚众淫乱行为的刑法规制

摘要第1-10页
Abstract第10-12页
引言第12-13页
第一章 聚众淫乱行为的理论界定第13-19页
 一、聚众淫乱行为的起源及发展第13-15页
  (一) 国内“淫乱行为”的起源及发展第13-14页
  (二) 国外关于“聚众性行为”的一般考察第14-15页
 二、聚众淫乱行为的特征第15-17页
 三、聚众淫乱行为的分类第17-19页
  (一) 基于行为方式的分类第17页
  (二) 基于行为主体的分类第17-19页
第二章 聚众淫乱行为刑法规制的域外考察第19-25页
 一、刑法只处罚部分“公开淫乱行为”第19-22页
  (一) 美国第19-20页
  (二) 加拿大第20页
  (三) 韩国第20-21页
  (四) 日本第21页
  (五) 德国第21-22页
 二、刑法将聚众淫乱行为一律予以严格规制第22-23页
  (一) 伊朗第22-23页
  (二) 埃及第23页
 三、刑法不予干预第23-25页
第三章 聚众淫乱行为刑法规制的现实考量第25-34页
 一、理论与实务界关于"换妻交友行为"的观点分歧第25-27页
  (一) “换妻交友”行为是公民性权利的自由行使,不构成犯罪第25-26页
  (二) “换妻交友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第26页
  (三) “换妻交友”行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26-27页
 二、以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来看“换妻交友”案的定性问题第27-31页
  (一) 我国刑法关于“聚众淫乱行为”的刑法规定第27-29页
  (二) “换妻交友行为”的现行刑法规定第29-31页
 三、由此案所引发的刑法学思考第31-34页
第四章 聚众淫乱行为刑法规制的应然走向第34-48页
 一、关于聚众淫乱罪应否非犯罪化的观点分歧第34-36页
  (一) “主废派”的观点第34-35页
  (二) “主留派”的观点第35-36页
 二、将聚众淫乱行为在刑法和道德的范围内予以合理分界第36-41页
  (一) 刑法中涉及道德、伦理领域的部分罪名适用频率较低第37页
  (二) 伦理道德行为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刑法不宜直接介入第37-38页
  (三) 刑法的谦抑性抑制了刑法对道德领域的过度干预第38-41页
 三、关于部分聚众淫乱行为应出罪的论证第41-45页
  (一) 隐蔽的聚众淫乱行为不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第41-42页
  (二) 部分淫乱行为是出于人们对自身性权利的自由行使第42页
  (三) 部分聚众淫乱行为属于无被害人犯罪应出罪第42-43页
  (四) 对部分聚众淫乱行为的追诉有违司法行为的效率原则第43-44页
  (五) 对部分淫乱行为的非犯罪化处理是当前我国刑事改革的题中之义第44-45页
 四、刑法中对于公开的聚众淫乱行为应当予以保留第45-48页
  (一) 公开的聚众淫乱行为侵害了社会的法益第45-46页
  (二) 公开的聚众淫乱行为必须用刑法规制第46-47页
  (三) 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聚众淫乱行为”案件的完善建议第47-48页
结语第48-50页
参考文献第50-56页
致谢第56-57页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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