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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及无效案件“公知常识”举证问题研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导言第10页
第一章 概述第10-17页
 第一节 “公知常识”在我国专利审查中规制现状第10-12页
 第二节 “公知常识”在我国专利无效请求及无效诉讼中规制现状第12页
 第三节 我国“公知常识”适用存在的问题第12-17页
  一、 “公知常识”内涵不明确第13-14页
  二、 “公知常识”举证性质不明晰第14-15页
  三、 “公知常识”举证方式不充分第15-16页
  四、 “公知常识”举证责任不公平第16-17页
第二章 “公知常识”法理分析第17-24页
 第一节 “公知常识”制度设计原理分析第17-19页
 第二节 “公知常识”与相关概念比较分析第19-21页
  一、 “公知常识”与“现有技术”第19-20页
  二、 “公知常识”与“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第20页
  三、 “公知常识”与“隐含公开”第20-21页
 第三节 “公知常识”内涵界定要素分析第21-24页
  一、 主体要素第21-22页
  二、 时间要素第22页
  三、 载体要素第22-23页
  四、 领域要素第23-24页
第三章 “公知常识”举证理论研究第24-35页
 第一节 “公知常识”举证性质分析第25-30页
  一、 “公知常识”与行政认知第25-27页
  二、 “公知常识”与司法认知第27-30页
 第二节 “公知常识”举证方式分析第30-33页
  一、 “提供证据”举证方式为主第30-31页
  二、 “充分说明”举证方式为补充第31-33页
 第三节 “公知常识”举证责任分析第33-35页
  一、 专利审查、无效宣告程序的举证责任第33-34页
  二、 专利行政诉讼阶段举证责任第34-35页
第四章 “公知常识”举证制度完善第35-40页
 第一节 明确“公知常识”内涵界定要素第35-37页
  一、 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主体要素第35-36页
  二、 区别对待领域要素第36页
  三、 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作为时间要素第36页
  四、 载体要素多元化第36-37页
 第二节 “公知常识”举证责任建议第37-40页
  一、 两种举证方式互补适用第37页
  二、 专利行政程序举证责任建议第37-38页
  三、 专利行政诉讼阶段举证建议第38-40页
结语第40-41页
参考文献第41-44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4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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