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10页 |
ABSTRACT | 第10-13页 |
引言 | 第13-14页 |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 第14-19页 |
(一)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定义 | 第14页 |
(二)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方式 | 第14-15页 |
(三) 各国对行政诉讼范围的规定及发展趋势 | 第15-16页 |
(四) 中国法律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 第16-19页 |
二、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问题研究 | 第19-23页 |
(一) 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特征 | 第19页 |
(二)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 第19-23页 |
三、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必要性 | 第23-28页 |
(一)维护宪法权威,保障民主、自由、人权的需要 | 第23-24页 |
(二)对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权利(尤其是宪法权利)不予司法保护,甚至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 第24页 |
(三)将俊犯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权利(尤其是宪法权利)的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无碍于中国的宪政体制 | 第24-25页 |
(四)实际生活中的大t案件,迫切要求将俊犯行政相对人的其他权利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第25页 |
(五)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囤、将倪犯其他权利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提供了可能性 | 第25-28页 |
四、《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不列入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是否绝对不可受理 | 第28-34页 |
(一) 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应否纳入受案范围 | 第28-32页 |
(二) 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 第32-33页 |
(三) 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可否纳入受案范围 | 第33-34页 |
五、建立公益诉讼,将侵犯公益的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必要性 | 第34-40页 |
(一) 以立法建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 第34-36页 |
(二) 应以立法明确规定将政府违法或不当的经济活动、市场管理行为、财政支出行为、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受案范围 | 第36-40页 |
六、几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应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 | 第40-47页 |
(一) 行政确认的可诉性 | 第40-41页 |
(二) 学校纪律处分纳入受案范围的必要性 | 第41-45页 |
(三) 行政合同纠纷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第45-47页 |
七、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思考 | 第47-51页 |
(一) 行政预测 | 第48-49页 |
(二) 公共警告 | 第49页 |
(三) 行政指导 | 第49-51页 |
结语 | 第51-52页 |
参考文献 | 第52-55页 |
致谢 | 第55-56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第5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