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10页 |
引言 | 第10-11页 |
第一章 夺取罪概述 | 第11-23页 |
第一节 财产犯罪的分类 | 第11-16页 |
一、日本学者关于财产犯罪的分类 | 第11-13页 |
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关于财产犯罪的分类 | 第13-14页 |
三、我国大陆地区学者关于财产犯罪的分类 | 第14-16页 |
第二节 夺取罪的概念 | 第16-21页 |
第三节 刑法中的不动产概念 | 第21-23页 |
第二章 有关不动产夺取罪的立法例和学说概述 | 第23-28页 |
第一节 有关不动产夺取罪的立法例 | 第23-25页 |
一、肯定说 | 第23-24页 |
二、折衷说 | 第24-25页 |
第二节 有关不动产夺取罪的学说 | 第25-28页 |
一、日本学者的看法 | 第25-26页 |
二、俄罗斯学者的见解 | 第26页 |
三、我国大陆地区学者的看法 | 第26-28页 |
第三章 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 第28-39页 |
第一节 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否定(不动产)盗窃罪的成立 | 第29-33页 |
第二节 不动产变更登记与否与不动产能否被盗窃没有必然联系 | 第33-34页 |
第三节 不动产盗窃符合夺取罪的本质特征 | 第34-36页 |
第四节 传统的不动产目前也具有可移动性 | 第36-37页 |
第五节 不能以社会观念难以接受为由否认不动产盗窃 | 第37-38页 |
第六节 不动产盗窃具有实践合理性 | 第38-39页 |
第四章 不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 第39-51页 |
第一节 我国大陆地区学术界之见解 | 第39-40页 |
一、王作富说 | 第39-40页 |
二、刘明祥说 | 第40页 |
三、赵星、陈清浦说 | 第40页 |
第二节 我国大陆地区实务界之见解 | 第40页 |
第三节 我的基本立场——不动产可以被抢劫 | 第40-51页 |
一、针对学界见解的反驳 | 第41-46页 |
二、针对实务界见解的反驳 | 第46-51页 |
第五章 不动产也可以成为其它夺取罪的犯罪对象 | 第51-58页 |
第一节 不动产可以成为抢夺罪的犯罪对象 | 第51-53页 |
第二节 不动产也可以被聚众哄抢 | 第53-55页 |
第三节 不动产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 第55页 |
第四节 不动产可以成为(携带凶器抢夺型)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 第55-56页 |
第五节 敲诈勒索不动产更为可能 | 第56-58页 |
结束语——有关不动产夺取罪研究的一个初步结论和两点肤浅反思 | 第58-61页 |
参考文献 | 第61-6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