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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罚未遂之框定

前言第1-8页
第一部分 可罚未遂问题的由来第8-13页
 一、处罚未遂的渊源第8-9页
 二、处罚未遂的理论根据第9-12页
  (一) 法学根据第9-10页
  (二) 哲学根据第10-11页
  (三) 经济学根据第11-12页
 三、各国对可罚未遂范围的立法例第12-13页
第二部分 对我国可罚未遂问题的解读第13-27页
 一、我国立法上处罚未遂的总则概括性规定与实践中有限处罚未遂的不协调第13-17页
  (一) 立法上处罚未遂的总则概括性规定第13-14页
  (二) 与实践中有限处罚未遂的不协调第14-16页
  (三) 解决矛盾的可行思路第16-17页
 二、理论上不存在可罚未遂的情形第17-18页
 三、考察我国可罚未遂的范围之前提:几个相关概念的界定第18-27页
  (一) 既遂的标准第19-23页
  (二) 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的关系第23-24页
  (三) 未遂行为与未遂犯第24-25页
  (四) 定性和定量第25-27页
第三部分 从分则条文的角度具体分析可罚未遂的范围第27-54页
 第一节 将危险行为设立单独法定刑的分则条文并不存在可罚的未遂第27-34页
  一、危险型分则条文并不存在可罚的未遂第27-31页
   (一) 危险型分则条文解读第27-28页
   (二) 与对应的实害型分则条文的关系第28-30页
   (三) 对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主动排除危险状态、没有发生危害后果情形罪形态的认定第30-31页
  二、预备型(组织、策划型、煽动型、组织、领导、参加型)分则条文并不存在可罚的未遂第31-34页
   (一) 预备型分则条文解读第31-32页
   (二) 预备型分则条文是否存在可罚的未遂之分析第32-34页
 第二节 单纯规定行为以及同时规定行为和结果的分则条文是否存在可罚的未遂第34-45页
  一、单纯规定行为的分则条文是否存在可罚的未遂第35-40页
   (一) 单纯行为犯的情形第35-38页
   (二) 结果既遂犯的情形第38-40页
  二、同时规定行为和结果的分则条文是否存在可罚的未遂第40-45页
   (一) 基本结果犯(结果要件犯)的情形第40-43页
   (二) 加重结果犯的情形第43-45页
 第三节 规定了数额和情节的分则条文是否存在可罚的未遂第45-52页
  一、规定了数额的分则条文是否存在可罚的未遂第45-49页
   (一) 区分不同形式的数额犯来界定可罚未遂的范围第46-47页
   (二) 分析结果数额犯与行为数额犯存在可罚未遂的范围第47-48页
   (三) 未遂标准与既遂标准不一致时如何确定比照的法定刑范围第48-49页
  二、规定了情节的分则条文是否存在可罚的未遂第49-50页
  三、规定了加重数额、加重情节的条文是否存在可罚的未遂第50-52页
 小结:可罚未遂的范围并建议在立法中予以明确化第52-54页
主要参考书目第54-58页
后记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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