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8页 |
一、无效婚姻的表现及后果 | 第8-17页 |
(一) 无效婚姻的历史追溯 | 第8页 |
(二) 无效婚姻的表现形态 | 第8-11页 |
1、重婚的 | 第8-9页 |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第9-10页 |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第10-11页 |
4、未到法定婚龄的 | 第11页 |
(三) 无效婚姻产生的后果 | 第11-17页 |
1、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 第11-12页 |
2、财产上的法律后果 | 第12-14页 |
3、对子女产生的法律后果 | 第14-16页 |
4、现实中事实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婚姻的一点余论 | 第16-17页 |
二、无效婚姻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17-28页 |
(一) 大陆无效婚姻制度与港澳台的比较 | 第17-24页 |
1、我国台湾地区的无效婚姻制度 | 第17-19页 |
2、香港地区的无效婚姻制度 | 第19-21页 |
3、澳门地区的无效婚姻制度 | 第21-24页 |
(二) 与国外无效婚姻制度的比较 | 第24-28页 |
1、我国采取的是双轨制的无效婚姻 | 第24-27页 |
2、关于无效婚姻具体规定的比较 | 第27-28页 |
三、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陷评析 | 第28-39页 |
(一) 无效婚姻缺陷之表现 | 第28-33页 |
1、关于无效婚姻产生原因的立法缺陷 | 第29-31页 |
2、关于确认程序的立法缺陷 | 第31页 |
3、关于法律效力的立法缺陷 | 第31-33页 |
(二) 无效婚姻缺陷之弥补 | 第33-39页 |
1、己成就的既往不咎,婚姻法修改后下不为例的做法 | 第34-36页 |
2、界定不应再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范围 | 第36-37页 |
3、应对缺少结婚的形式要件的婚姻做出定性 | 第37-38页 |
4、不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的婚姻应属于无效婚姻 | 第38-39页 |
四、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与立法建议 | 第39-46页 |
(一) 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 | 第39-42页 |
1、有利于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 第39-40页 |
2、有利于防止和减少违法婚姻及其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 | 第40-41页 |
3、有利于我国的《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 第41-42页 |
(二) 立法建议 | 第42-46页 |
1、明确界定无效婚姻 | 第42页 |
2、无论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都要明确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 | 第42-43页 |
3、应确立人民法院是无效婚姻的唯一宣告机关 | 第43-44页 |
4、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应明确 | 第44-45页 |
5、对婚姻无效产生的法律效果立法完善 | 第45-46页 |
结语 | 第46-47页 |
参考文献 | 第47-48页 |
后记 | 第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