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企业合并” | 第1-14页 |
(一) 成为被规制对象的企业合并 | 第7页 |
(二) 企业合并的具体表现形态 | 第7-10页 |
(三) 作为被规制对象的“企业”的范围 | 第10-12页 |
(四) 与外国“人”相关联的企业合并 | 第12-14页 |
二、 欧共体竞争法中的“企业合并” | 第14-23页 |
(一) 关于企业合并的定义 | 第15-16页 |
(二) “企业合并”的具体形态 | 第16-20页 |
(三) 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所规制的“对象范围” | 第20-23页 |
三、 日本禁止垄断法第四章规制的“企业合并” | 第23-31页 |
(一) 作为被规制对象的企业合并 | 第23-24页 |
(二) 关于“企业合并”的具体表现形态及其主体范围 | 第24-31页 |
四、 对我国企业合并的概念的几点构想 | 第31-48页 |
(一) 美国、欧共体、日本关于“企业合并”的概念、具体表现形态及其对象范围规定中的共同点和相异点 | 第31-41页 |
(二) 对我国企业合并的概念及表现形态及域外效力规定的几点构想 | 第41-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