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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之“一体化”构造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1页
引言第11-17页
 一、问题的提出第11-13页
  (一) 善意取得制度之“一体化”模式第11页
  (二) 三个方面的问题第11-13页
 二、论域界定第13-16页
  (一) 不动产与动产第13-14页
  (二) 占有第14-15页
  (三) 法律行为第15-16页
  (四) 物权范围第16页
 三、小结第16-17页
第一章 善意取得的性质及其标的物范围第17-36页
 一、日尔曼法之“以手护手”原则第17-19页
  (一) “以手护手”原则概述第17-18页
  (二) 简评第18页
  (三) 延伸第18-19页
 二、非法律行为的“即时取得”——法国法视角第19-20页
  (一) 概述第19-20页
  (二) 简评第20页
 三、作为法律行为的“善意取得”——德国法视角第20-23页
  (一) 《德国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第20-21页
  (二) 取得行为体系下的“善意取得”第21-23页
   1. 取得行为第21-22页
   2.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第22-23页
  (三) 小结第23页
 四、日本对“即时取得”及“善意取得”制度的继受第23-27页
  (一) 概述第23-25页
   1. 《日本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动产之“即时取得”第23-25页
   2. 《日本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第25页
  (二) 简评第25-27页
   1. 一体解释面临体系障碍第26页
   2. 公信力说的循环论证第26-27页
   3. 公信力说易受欠缺事实基础之质疑第27页
   4. 小结第27页
 五、我国民法对“即时取得”及“善意取得”的继受第27-35页
  (一) 立法演进第27-30页
  (二) 理论变迁——不同路径引起范围论争第30-33页
   1. 理论转变以及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两种观点第30-31页
   2. 简评第31-32页
   3. 问题之延伸第32-33页
  (三)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评价第33-35页
 六、本章小结第35-36页
第二章“善意”要件的一体化第36-42页
 一、中德模式之比较分析第36-38页
  (一) 《德国民法典》的区别对待模式及其根据第36-37页
   1. 不同之“善意”第36页
   2. 登记簿与占有表彰物权的能力分析第36-37页
  (二) 我国“善意”要件之一体化模式第37-38页
 二、是否应当对“善意”要件进行区别第38-41页
  (一) 与区别对待模式相对的观点第38-39页
  (二) 是否应当区别对待第39-41页
 三、本章小结第41-42页
第三章 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适用第42-50页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第43-45页
  (一) 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第43-44页
  (二) 登记对抗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第44-45页
 二、动产登记对抗制度与动产善意取得第45-49页
  (一) 我国动产物权变动原则及其例外第45页
  (二) 动产登记对抗制度与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第45-49页
 三、本章小结第49-50页
结论第50-52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5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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