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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前海合作区合同领域的适用

内容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引言第9-12页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前海合作区合同领域的适用困境第12-16页
    (一)合同当事人在前海合作区选择适用香港法受限第12-13页
    (二)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过窄第13-14页
    (三)滥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限制香港法的适用第14-15页
    (四)域外法查明途径尚未完善第15-16页
二、国际条约和国别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运用的扩张趋势第16-20页
    (一)放宽国际合同的认定标准第16-18页
    (二)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第18-19页
    (三)严格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第19-20页
三、前海合作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领域扩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第20-32页
    (一)扩大适用范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20-24页
    (二)放宽选法方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24-28页
    (三)明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28-29页
    (四)丰富域外法查明途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29-32页
四、扩大意思自治原则在前海合作区合同领域适用的途径第32-38页
    (一)允许当事人选择香港法的司法解决途径第32-34页
    (二)确定默示选法的地位与适用情形第34-35页
    (三)界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原则与适用方法第35-36页
    (四)完善现行域外法查明制度第36-38页
结语第38-39页
参考文献第39-43页
致谢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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