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引言 | 第9-12页 |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前海合作区合同领域的适用困境 | 第12-16页 |
(一)合同当事人在前海合作区选择适用香港法受限 | 第12-13页 |
(二)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过窄 | 第13-14页 |
(三)滥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限制香港法的适用 | 第14-15页 |
(四)域外法查明途径尚未完善 | 第15-16页 |
二、国际条约和国别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运用的扩张趋势 | 第16-20页 |
(一)放宽国际合同的认定标准 | 第16-18页 |
(二)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 第18-19页 |
(三)严格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 | 第19-20页 |
三、前海合作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领域扩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20-32页 |
(一)扩大适用范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20-24页 |
(二)放宽选法方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24-28页 |
(三)明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28-29页 |
(四)丰富域外法查明途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29-32页 |
四、扩大意思自治原则在前海合作区合同领域适用的途径 | 第32-38页 |
(一)允许当事人选择香港法的司法解决途径 | 第32-34页 |
(二)确定默示选法的地位与适用情形 | 第34-35页 |
(三)界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原则与适用方法 | 第35-36页 |
(四)完善现行域外法查明制度 | 第36-38页 |
结语 | 第38-39页 |
参考文献 | 第39-43页 |
致谢 | 第4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