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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自认制度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2页
第一章 自认概述第12-18页
 一、自认的含义第12-13页
 二、自认与认诺的区别第13-14页
 三、自认的分类第14-15页
  (一) 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第14页
  (二) 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第14-15页
  (三) 当事人自认与委托代理人自认第15页
 四、自认的性质第15-18页
  (一) 证据说第15-16页
  (二) 证据规则说第16-17页
  (三) 诉讼契约行为说第17-18页
第二章 自认的主体第18-23页
 一、原告、被告及法定诉讼代理人第18-19页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第19-20页
 三、共同诉讼人第20-21页
 四、诉讼代表人第21页
 五、第三人第21-23页
第三章 自认的客体第23-28页
 一、自认的客体第23-26页
  (一) 自认的客体是案件事实而非权利主张第23页
  (二) 自认的客体是案件主要事实第23-25页
  (三) 自认的客体并非仅为于己不利的案件事实第25-26页
 二、自认客体的排除第26-28页
  (一) 法律法规、法律解释、法律问题及经验法则第26页
  (二) 在诉讼中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第26-27页
  (三) 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事实第27页
  (四) 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第27页
  (五) 法院调解或当事人和解中所作的自认第27-28页
第四章 自认的效力第28-33页
 一、自认的效力第28-30页
  (一) 对自认人的效力第28-29页
  (二) 对对方当事人的效力第29-30页
  (三) 对受诉法院的效力第30页
 二、自认的撤回第30-33页
第五章 两大法系国家与地区自认制度比较分析第33-40页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自认制度第33-35页
  (一) 英国的自认制度第33-34页
  (二) 美国的自认制度第34-35页
 二、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的自认制度第35-38页
  (一) 法国的自认制度第35页
  (二) 德国的自认制度第35-36页
  (三) 日本的自认制度第36-37页
  (四) 台湾地区的自认制度第37-38页
 三、两大法系国家与地区自认制度比较分析第38-40页
  (一) 两大法系国家与地区自认制度的相同点第38-39页
  (二) 两大法系国家与地区自认制度的区别第39-40页
第六章 我国民事自认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完善构想第40-47页
 一、我国民事自认制度的历史沿革第40-41页
 二、我国民事自认制度的现状分析第41-44页
  (一)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仍然具有明显的职权主义特征第42页
  (二) 我国自认制度的法律规范不健全、不完善第42-44页
 三、我国民事自认制度的完善构想第44-47页
  (一) 完善我国自认制度的运行环境,建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第44页
  (二) 修订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自认制度进行全面规范,并进行系统化、统一化第44-47页
结论第47-48页
参考文献第48-50页
致谢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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