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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首次销售原则之适用--以数字作品再销售为中心

中文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8页
一、问题的提出第8-10页
二、美国与欧盟法院在该问题上的立场第10-15页
 (一)美国Capitol RecordsLLC 诉ReDigiInc.案(以下简称ReDigi 案)第10-12页
  1.案件事实第10页
  2.法院判决第10-12页
  3.判决影响第12页
 (二)欧盟 Oracle International Corp.诉 UsedSoft GmbH 案(简称 UsedSoft 案)5第12-15页
  1.案件事实第12-13页
  2.法院判决第13-14页
  3.判决之评价第14-15页
三、首次销售原则第15-19页
 (一)内涵第15-17页
 (二)首次销售原则适用的规则第17-18页
  1.适用的对象——合法获得的作品第17页
  2.适用效力范围——限于对发行权的限制第17-18页
 (三)功能第18-19页
四、在数字化情境下是否仍得适用第19-25页
 (一)数字化情境之特性及其对首次销售原则适用之挑战第19-22页
  1.事实层面第19-21页
  2.法律技术层面——许可还是销售?第21-22页
 (二)数字情境下首次销售原则之功能第22-25页
  1.促进创新第22页
  2.保障隐私与消费者福利第22-23页
  3.确保作品可及性第23-25页
五、适用的新问题——著作权人对数字首次销售的应对第25-28页
 (一)合同限制第25-26页
 (二)技术保护措施之限制第26-28页
六、解决之道第28-32页
 (一)美国立法史上三个相关法案及其启示第28-30页
 (二)增设再销售权利金制度作为平衡利益之砝码第30-32页
  1.再销售权利金源起与内涵第30-31页
  2.再销售权利金的正当性第31-32页
七、结论第32-33页
参考文献第33-36页
致谢第36-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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