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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之抛坠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为中心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导言第10-11页
第一章 建筑物抛坠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理论基础第11-17页
 一、 建筑物抛坠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定义及特征第11-12页
 二、 建筑物抛坠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基础第12-16页
  (一) 过错推定原则的分析第13-14页
  (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分析第14页
  (三) 公平责任原则的分析第14-15页
  (四) 从“行为”出发到“结果”出发的归责转变:损害分担和损害预防第15-16页
 三、 补偿责任的性质:法定补偿责任第16-17页
第二章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司法实践及问题第17-22页
 一、 三个典型案例第17-20页
  (一) 重庆“晾衣棍”案件第17-18页
  (二) 深圳“石头”案件第18-19页
  (三) 兴宁“水泥块”案件第19-20页
 二、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20-22页
  (一) “造成他人损害”界定问题第20页
  (二)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界定第20页
  (三)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以及免责的判断第20-21页
  (四) 补偿范围的讨论第21页
  (五) 物业公司的主体地位第21-22页
第三章 第87 条之构成要件第22-32页
 一、 有建筑物之抛坠物现象第22-26页
  (一) 建筑物的理解第22-24页
  (二) 抛坠行为的理解第24-26页
  (三) 抛坠物的理解第26页
 二、 存在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实第26-28页
  (一) 损害结果的范围第26-27页
  (二) 损害的程度第27-28页
 三、 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第28-30页
  (一) 对“有明确的被告”的理解第28-29页
  (二) 如何认定“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第29-30页
 四、 无免责事由第30-32页
  (一)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举证责任第30页
  (二) 建筑物使用人的免责事由第30-32页
第四章 第87 条之法律效果:建筑物抛坠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第32-39页
 一、 责任主体的确定第32-35页
  (一) 建筑物使用人的理解:诉讼被告的问题第32-33页
  (二) 承担责任的主体第33-34页
  (三) 物业管理公司的主体地位第34-35页
 二、 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第35页
 三、 补偿范围的确定第35-38页
  (一) 是否包括对受害者残疾赔偿金以及对受害者近亲属的死亡赔偿金的支付第36页
  (二) 是否包括精神赔偿金的支付第36-37页
  (三) 补偿比例的确定第37-38页
 四、 补偿责任承担后的追偿问题第38-39页
结语第39-40页
参考文献第40-43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43-44页
后记第4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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