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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操作性研究

内容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前言第9-17页
第一章 《决定》的可操作性第17-22页
 一、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原理第17页
  (一) 法律的原则性与操作性的关系第17页
  (二) 法律的可操作性与不可操作性划分的标准第17页
 二、《决定》的可操作性第17-22页
  (一) 《决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奠定了司法鉴定管理的基础第18页
  (二) 《决定》明确了司法鉴定的管理范围,使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的管理有法可依第18-19页
  (三) 鉴定机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即司法部统一管理,改变各自为政的管理现状第19页
  (四) 《决定》明确了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活动范围,梳理了社会鉴定机构与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关系第19-20页
  (五) 《决定》进一步细化了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资格第20页
  (六) 《决定》规定了鉴定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使得追究鉴定人的责任变得有法可依第20-22页
第二章 《决定》的不可操作性第22-35页
 一、《决定》在法律条文内容上的不可操作性第22-24页
  (一) 《决定》虽然对司法鉴定概念进行了界定,但存在部分模糊之处第22页
  (二) 《决定》对司法鉴定管理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第22-23页
  (三) 《决定》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条件的规定操作性不强第23-24页
 二、《决定》对部分重要内容未予规定,使其缺乏操作性第24-27页
  (一) 《决定》对当事人司法鉴定活动中诉讼权利的保障明显存在漏洞第24-26页
  (二) 《决定》未解决重复鉴定问题第26页
  (三) 人民法院鉴定机构职能转换问题未涉及第26-27页
 三、《决定》与其它法律的冲突,使其操作存在困难第27-28页
 四、《决定》的实施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的支持第28-29页
 五、《决定》在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反映其不可操作性第29-35页
  (一) 鉴定机构数量不能满足案件需要,委托鉴定困难,法院案件积压增加第29页
  (二) 鉴定收费不规范,费用直线升高第29-30页
  (三) 社会鉴定机构水平良莠不齐,鉴定质量受到质疑,审判公正与审判效率难以保证第30-31页
  (四) 重复鉴定问题突出,当事人上访、缠讼增多第31页
  (五) 一些司法行政机关不能正确履行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第31-35页
第三章 完善《决定》操作性的建议第35-46页
 一、对《决定》缺乏可操作性原因探究第35-39页
  (一) 立法方面的原因第35-38页
  (二) 《决定》的法律地位使其实施遭遇尴尬第38-39页
  (三) 司法行政机关能力不足,难以保证《决定》的正确操作第39页
 二、完善《决定》可操作性的建议第39-46页
  (一) 两大法系鉴定管理制度的比较与评析第39-42页
  (二) 完善《决定》操作性的建议第42-46页
结束语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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