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第1-7页 |
一、两公约确认的国内司法救济措施的意义 | 第7-13页 |
(一) 两公约关于国内司法救济措施的要求 | 第7-8页 |
(二) 国内司法救济措施的必要性 | 第8-9页 |
(三) 国内司法救济措施在国内救济措施中的地位和特点 | 第9-10页 |
(四) 国内救济措施与国际救济措施的关系 | 第10-13页 |
二、两公约确立的国内司法救济措施的标准 | 第13-28页 |
(一) 救济请求的可提起性 | 第13-19页 |
1、公约确认的个人权利的可诉性 | 第14-16页 |
2、请求人的无歧视性 | 第16-18页 |
3、请求对象的普遍性 | 第18-19页 |
(二) 救济机关的合格性 | 第19-25页 |
1、《公约》该条款的适用范围 | 第20-21页 |
2、对“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的理解 | 第21-25页 |
(三) 补救措施的有效性 | 第25-26页 |
(四) 救济裁决的可执行性 | 第26-28页 |
三、国际程序对国内司法救济有效性的监督 | 第28-32页 |
(一) 国际程序监督的重要性 | 第28-29页 |
(二) 国际程序对国内司法救济的监督方式 | 第29-30页 |
(三) 国际程序与国内程序的衔接—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 第30-32页 |
四、两公约确立的国内司法救济措施标准对我国的影响 | 第32-36页 |
(一) 我国现有的国内司法救济措施 | 第32-33页 |
(二) 我国在国内司法救济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 | 第33-34页 |
(三) 我国人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 第34-36页 |
结论 | 第36-37页 |
参考文献 | 第37-3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