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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中文摘要第6-7页
Abstract第7-8页
引言第9-10页
第一章 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历史沿革第10-15页
    一、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期行政一元制鉴定司法前置程序第10-11页
    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时期二元制鉴定模式建立第11-12页
    三、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为一元化鉴定模式奠定基础第12-15页
第二章 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15-23页
    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民事诉讼要求不对接第15-19页
        (一) 损害后果的范围仅局限于部分人身权且必须有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第15-17页
        (二) 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与民事证据制度相冲突第17-18页
        (三) 赔偿范围较窄赔偿标准较低第18-19页
    二、 司法鉴定存在片面性和局限性不能满足民事诉讼的需要第19-21页
        (一) 司法鉴定人缺乏临床经验第19-20页
        (二) 偏重医疗损害后果鉴定第20-21页
    三、 《侵权责任法》下的鉴定模式看似公正实则加重患方负担第21-23页
第三章 司法实践在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中的基本共识第23-29页
    一、 二元制的鉴定模式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共存第23-24页
    二、 法医类司法鉴定人不能胜任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第24-26页
    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仍是一项可以利用的制度资源第26-29页
        (一) 严谨的鉴定流程及体系第27页
        (二) 庞大而专业的临床专家库第27-29页
第四章 重建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对策第29-38页
    一、 科学定位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性质及地位第29-32页
        (一) 立法上严格界定两个概念的区别第29-31页
        (二) 适用法律关系的统一第31-32页
    二、 统一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第32-34页
        (一) 司法行政机关下设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司法及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监督指导第32-33页
        (二) 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为基础以司法鉴定模式为补充第33-34页
    三、 鉴定模式优化与诉讼要求相吻合第34-35页
        (一) 明确鉴定范围一个部门两个职能第34-35页
        (二) 统一赔偿标准使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障第35页
    四、 提高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公信力第35-38页
        (一) 增加医疗损害鉴定过程的透明度第36页
        (二) 规范质证程序与民事证据制度相吻合第36-37页
        (三) 有条件的实行异地鉴定第37-38页
结论第38-39页
参考文献第39-42页
致谢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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