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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8页
引言第10-11页
一、危险显著增加的认定标准及控制模式第11-24页
    (一) 大陆法系对危险显著增加的认定标准及控制模式第11-19页
    (二) 英美法系对危险显著增加的认定标准及控制模式第19-21页
    (三) 危险显著增加的主、客观说第21-24页
二、危险显著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第24-32页
    (一) 危险显著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第24-26页
    (二) 危险显著增加通知义务人第26-27页
    (三) 危险显著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时间第27-28页
    (四) 危险显著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第28-29页
    (五) 危险显著增加通知义务的免除第29-32页
三、违反危险显著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第32-44页
    (一) 法律效果类型化第32-40页
    (二) 路径选择:解除权或者终止权第40-44页
四、危险显著增加通知义务的立法完善第44-46页
    (一) 我国《保险法》第 52 条存在的问题第44页
    (二) 危险显著增加通知义务的规则设计方向第44-46页
结论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49页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第49-50页
后记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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