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9页 |
引言 | 第9-10页 |
一、对我国现行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立法的理论置疑与分歧 | 第10-13页 |
(一) 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分析 | 第10-11页 |
(二) 理论界的置疑与理解分歧 | 第11-12页 |
1. 对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的合理性的置疑 | 第11-12页 |
2. 对《物权法》第107 条关于遗失物所有权归属规定的理解分歧 | 第12页 |
(三) 笔者的研究思路 | 第12-13页 |
二、遗失物未被转让时的所有权归属 | 第13-30页 |
(一) 拾得遗失物能否成为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原因 | 第13-19页 |
1. 各国和地区的几种立法例考察 | 第13-15页 |
2. 拾得人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设计的合理性分析 | 第15-19页 |
(二) 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条件 | 第19-28页 |
1. 拾得人依法履行了法定的通知、保管、上交的义务 | 第19-23页 |
2. 遗失物在性质上属于可为拾得人拥有的物 | 第23-24页 |
3. 遗失人明确表示放弃遗失物所有权或法定期限届满不来认领其物 | 第24-28页 |
(三) 小结 | 第28-30页 |
1. 对未被转让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的结论 | 第28页 |
2. 对未被转让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立法的完善建议 | 第28-30页 |
三、遗失物已被转让时的所有权归属 | 第30-52页 |
(一) 对《物权法》第107 条相关规定的解读 | 第30-39页 |
1. 《物权法》第107 条是否肯定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 | 第30-36页 |
2. 《物权法》第107 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何性质? | 第36-37页 |
3. 《物权法》第107 条规定的2 年回复请求权行使期限是何性质? | 第37-39页 |
(二) 对我国《物权法》第107 条相关规定的评析 | 第39-50页 |
1. 对《物权法》第107 条关于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规定的评析 | 第39-42页 |
2. 对《物权法》第107 条关于回复请求权规定的评析 | 第42-44页 |
3. 对《物权法》第107 条关于回复期限的规定的评析 | 第44-45页 |
4. 对《物权法》第107 条关于有偿回复与无偿回复的规定的评析 | 第45-50页 |
(三) 小结 | 第50-52页 |
1. 对已被转让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的结论 | 第50-51页 |
2. 对已被转让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立法的完善建议 | 第51-52页 |
结论 | 第52-53页 |
参考文献 | 第53-58页 |
致谢 | 第5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