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9页 |
Abstract | 第9-11页 |
导论 | 第11-13页 |
一、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反思 | 第13-29页 |
(一) 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之弊端 | 第13-23页 |
1、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构成上的非科学性 | 第13-17页 |
(1)关于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的问题 | 第13-15页 |
(2)关于检察院再审抗诉权的问题 | 第15-17页 |
(3)关于当事人再审申请权的问题 | 第17页 |
2、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欠科学性 | 第17-20页 |
(1)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由 | 第18-19页 |
(2)关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事由 | 第19页 |
(3)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事由 | 第19-20页 |
3、民事再审案件立案审查的随意与粗疏 | 第20-21页 |
4、民事再审案件管辖的欠合理性 | 第21-22页 |
5、提起民事再审时效期间规定的不合理性 | 第22-23页 |
(二)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弊端之根源 | 第23-29页 |
1、指导思想上的偏差 | 第23-24页 |
2、长期的"重人治、轻法治",司法从属于行政的传统司法制度的影响 | 第24-26页 |
3、强烈的职权主义的影响 | 第26-27页 |
4、长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司法思想的影响 | 第27-29页 |
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理念重构 | 第29-43页 |
(一)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是重构还是废除 | 第29-31页 |
(二)以司法救济有限性、时限性、终结性的理念来取代司法救济"全能化"理念 | 第31-33页 |
(三)引进既判力理念来引导和促进人们司法观念的根本改变 | 第33-35页 |
(四)民事再审程序启动应体现诉讼制度实体、程序诸价值的全面并重,而非偏重于某一价值追求的理念 | 第35-37页 |
(五)审判监督服务于审判独立是重构民事再审制度的基础性理念 | 第37-43页 |
三、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制度重构 | 第43-53页 |
(一)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 第43-44页 |
(二)关于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 | 第44-47页 |
(三)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管辖 | 第47-48页 |
(四)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 | 第48-49页 |
1、关于审查的组织 | 第48页 |
2、关于审查的方式 | 第48-49页 |
(五)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时效限制与再审次数 | 第49-50页 |
(六)关于民事程序的适用客体 | 第50-51页 |
(七)关于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是否应当缴纳诉讼费用 | 第51-53页 |
结语 | 第53-55页 |
主要参考文献 | 第55-58页 |
致谢 | 第58-59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第5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