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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以山西“黑砖窑”事件为例

内容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8页
引言第8-9页
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第9-13页
 (一) 世界各国行政不作为的界定标准第9-10页
 (二) 我国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第10-13页
二、行政不作为的特征第13-15页
 (一) 行政不作为具有消极性第13页
 (二) 行政不作为具有违法性第13-14页
 (三) 行政不作为具有隐蔽性第14页
 (四) 行政不作为非自由裁量性第14-15页
 (五) 行政不作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第15页
三、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第15-21页
 (一) 行政不作为的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第16页
 (二) 作为义务是行政不作为构成的前提第16-20页
 (三) 作为的可能性是行政不作为构成的主观要件第20页
 (四) 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面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客观要件第20-21页
四、行政不作为的类型第21-24页
 (一) 未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与未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第21-22页
 (二) 具体的行政不作为与抽象的行政不作为第22页
 (三) 内部行政不作为与外部行政不作为第22-23页
 (四) 程序行政不作为与实体行政不作为第23页
 (五) 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与侵犯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第23-24页
五、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第24-32页
 (一) 我国行政不作为的救济现状第24-26页
 (二) 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救济方式的建议第26-29页
 (三) 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的构建第29-32页
参考文献第32-33页
后记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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