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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之启动事由--以“新证据”为出发点

引言第1-8页
一、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之现状与困境第8-21页
 (一) 指导思想之偏差第8-13页
  1 、实事求是之偏差第9-11页
  2 、有错必纠之偏差第11-13页
 (二) 现行立法对“新证据”规定的不足与缺陷第13-19页
  1 、内涵界定不清第14-15页
  2 、立法规定粗糙第15-17页
  3 、制度设置不足第17-19页
 (三) 新证据之立法规定在理论上的缺陷及实践运行中的问题第19-21页
  1 、理论上的缺陷第19页
   (1) 、违背两审终审原则第19页
   (2) 、与诉讼效率及效益原则相悖第19页
   (3) 、不符合举证责任原则和举证时限制度第19页
  2 、实践运行中的问题第19-21页
   (1) 、理解不一致适用标准不一,有损法律的统一性与严肃性第19-20页
   (2) 、引发法检两家的矛盾第20页
   (3) 、导致申诉不断第20-21页
   (4) 、助长当事人恶意诉讼,证据突袭第21页
   (5) 、导致案件的审而难结第21页
二、 再审程序启动事由之考察第21-28页
 (一) 再审事由之考察第21-24页
  1 、法国民事诉讼中的再审事由第21-22页
  2 、联邦德国民事诉讼中的再审事由第22-23页
  3 、日本民事诉讼中的再审事由第23页
  4 、奥地利民事诉讼中的再审事由第23-24页
 (二) 相关配套制度之考察第24-27页
  1 、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制度第24-25页
  2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及证人拒证特权制度第25-26页
  3 、证据收集及文书物证出示制度第26-27页
 (三) 小结第27-28页
三、 以新证据启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之完善第28-48页
 (一) 以新证据启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完善之法理分析第28-34页
  1 、“以事实为根据”原则的认识悖论与实践难题第28-30页
  2 、契合程序公正的应然要求第30-32页
  3 、回应效率目标的必然要求第32-34页
 (二) 以新证据启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之制度及改革目标第34-48页
  1 、制度目标第34-39页
   (1) 、完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和法官释明制度第34-35页
   (2) 、举证时限及证据失权制度之完善第35页
   (3) 、强化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第35-36页
   (4) 、健全与完善证人作证制度第36-39页
   (5) 、证据提供登记制度之设置第39页
  2 、改革目标第39-48页
   (1) 、远期目标--法律审第40页
   (2) 、中期目标--相关配套制度之设置与优化第40页
   (3) 、近期目标--严格界定“新证据”第40-48页
    A、“新证据”概念的界定第41-43页
    B、“新证据”外延的限定第43-44页
    C、“新证据”例外情形第44-45页
    D、不得以“新证据”提起再审程序之情形第45-47页
    E、对证据是否为“新”的审查第47页
     a、形式审查第47页
     b、实质审查第47页
    F、其他第47-48页
结论第48-49页
参考文献第49-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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