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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几点思考

论文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10页
引言第10-11页
一、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第11-13页
 1、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第11-12页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12页
 3、行政机关可选择的强制执行第12-13页
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第13-20页
 1、关于二者的强制执行权力的配置没有明确、统一、合理的划分标准第13页
 2、严重影响行政效率,加重法院的审判任务第13-14页
 3、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由人民法院执行造成了人民法院地位的贬低第14-15页
 4、与“复议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矛盾,造成法制上的不统一第15页
 5、法院审查没有统一标准第15-16页
 6、缺乏统一立法,缺少指导原则第16页
 7、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混乱第16-17页
 8、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和程序不够健全第17-18页
 9、根据《若干解释》第88条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太长,影响执行效果第18-19页
 10、不利于相对人的权利救济第19-20页
三、“双轨制”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第20-25页
 1、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性质的疑惑第20-22页
 2、“双轨制”下法院进行审查的无奈与矛盾第22-23页
 3、“双轨制”必然造成与“复议、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的矛盾第23-24页
 4、“双轨制”在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法院负担沉重的同时,也违背了法院的中立地位和公正原则第24页
 5、“双轨制”必然导致法律责任不落实,追责机制不完善第24-25页
四、有关国家和地区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及有关制度的分析第25-30页
 1、德奥模式第25-27页
 2、英美模式第27-28页
 3、法国模式第28-29页
 4、日本模式第29-30页
 5、我国台湾地区模式第30页
五、对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几点建议第30-44页
 (一) 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回归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模式重新构建行政强制制度,取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制度,取消法院的司法审查第31-33页
  1、理论上看,行政强制执行权应回归行政机关第31-32页
  2、从实践上说,执行行政模式更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第32-33页
 (二) 行政强制执行权由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直接行使还是由另外的专司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来行使?第33-34页
 (三) 保留“复议、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将与之矛盾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将那些一旦错误执行难以弥补或者给国家、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的情况在复议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为例外第34-36页
 (四) 放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准入门槛,明确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救济,明确对行政强制执行可提起诉讼和行政复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有关条文,延长当事人提起诉讼和复议的时间期限第36-37页
 (五) 以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原则、手段、程序、步骤,以及明确救济方式等第37-42页
  1、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应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第38页
  2、行政强制执行应贯彻的基本原则第38-40页
  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手段和程序第40-41页
  4、对行政强制执行各阶段的救济方式第41-42页
 (六) 明确救济方式和途径第42-43页
 (七) 建立健全行政主体负责人的责任制。加强行政机关间的层级监督,加强人大机关的权力监督,加强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加强社会各界的群众监督第43-44页
结语第44-46页
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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