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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中的法律家长主义

中文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9页
引言第9-11页
一、医患关系中法律家长主义的概念特性第11-18页
 (一) 存在领域的特殊性——医学领域第11-12页
 (二) 关系干预与调整的特殊性——医患关系第12-14页
 (三) 干预方式的特殊性——法律家长主义第14-18页
二、法律家长主义在医患关系中的类型分析第18-33页
 (一) 对于有行为能力的人行为法律干预——以因信仰拒绝输血案为例第19-23页
 (二) 对于无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律干预——以缺陷新生儿问题为例第23-26页
 (三) 对于限制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律干预——以肖志军案为例第26-31页
 (四) 对不同类型患者合理干预的情形归纳第31-33页
三、法律家长主义在医患关系中的适用标准第33-39页
 (一) 法律“引导式”干预原则第33-35页
 (二) 法律干预的适当比例原则第35-37页
 (三) 法律干预的风险预测原则第37-39页
结语第39-40页
参考文献第40-44页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第44-45页
后记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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