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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

摘要第1-8页
引言第8-9页
第一章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的概述第9-15页
 一、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概述第9-11页
  (一) 对“区际”的界定第9页
  (二) 对“民商事判决”的理解第9-10页
  (三) 认可与执行的关系第10-11页
 二、内地和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的法律依据第11-15页
  (一) 香港回归前第11-12页
  (二) 香港回归后第12-15页
第二章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的安排》主要内容述评第15-30页
 一、《安排》规定的普通程序事项第15-19页
  (一) 《安排》的适用范围第15-16页
  (二) 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程序第16-19页
 二、判决的“终局性”第19-24页
  (一) 从Chiyu 案看判决的终局性第19-20页
  (二) “终局性”的认定第20-22页
  (三) 《安排》对判决“终局性”问题的突破第22-24页
 三、判决认可和执行的管辖权基础第24-27页
  (一) 内地和香港管辖权规定的冲突第24-25页
  (二) 《安排》对管辖权的规定第25-26页
  (三) 国际公约的借鉴意义第26-27页
 四、拒绝认可和执行的理由第27-30页
第三章《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主要内容述评第30-39页
 一、《条例》立法过程回顾第30-31页
 二、《条例》主要内容分析第31-36页
  (一) “选用法院”的理解第32页
  (二) 判决认可和执行申请提出的对象第32-33页
  (三) 判决的部分条文可获登记第33页
  (四) 明确货币单位第33-34页
  (五) 利息的计算方式第34页
  (六) 认可基层人民法院第34-35页
  (七) 案件移送所作判决的认可和执行第35-36页
 三、对《条例》的主要评价第36-39页
  (一) 《条例》的先进之处第36页
  (二) 《条例》适用的限制第36-39页
第四章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第39-44页
 一、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制度存在的不足第39-41页
  (一) 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第39页
  (二) 区际特色不明显第39-40页
  (三) 内地的司法公正难题未予关注第40页
  (四) 管辖权规定不够全面第40-41页
  (五) 当事人可能规避法律第41页
 二、对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完善的建议第41-44页
  (一) 扩大适用范围第41页
  (二) 明确管辖权第41-43页
  (三) 完善判决“终局性”认定标准第43-44页
结论第44-45页
参考文献第45-48页
致谢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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