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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营利性陪侍的行为定性分析--以赵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为例

内容摘要第6-7页
abstract第7页
引言第9-10页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第10-11页
    (一)案由第10页
    (二)案情介绍第10页
    (三)分歧意见第10-11页
    (四)争论焦点第11页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第11-31页
    (一)对营利性陪侍是否属于强迫劳动罪中的“劳动”的范畴分析第11-17页
    (二)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营利性陪侍行为性质的分析第17-25页
    (三)对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营利性陪侍行为的分析第25-31页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第31-33页
    (一)赵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强迫劳动罪第31-32页
    (二)赵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32-33页
    (三)赵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第33页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第33-36页
    (一)应当明确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等”“情节严重”的内涵第33-34页
    (二)应加大针对利用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力度第34-36页
参考文献第36-39页
致谢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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