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7页 |
abstract | 第7-9页 |
引言 | 第12-16页 |
第一章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界定及保护之必要性分析 | 第16-24页 |
一、大数据与个人信息 | 第16-20页 |
(一)大数据的界定 | 第16-17页 |
(二)个人信息的概念 | 第17-18页 |
(三)个人信息的分类 | 第18-20页 |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 第20-24页 |
(一)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价值 | 第20-21页 |
(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频发 | 第21-24页 |
第二章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 | 第24-33页 |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立法现状 | 第24-28页 |
(一)《民法总则》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则 | 第24-27页 |
(二)《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 第27-28页 |
二、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司法现状 | 第28-33页 |
(一)长期以隐私权为诉由近年判决引入个人信息概念 | 第28-30页 |
(二)个人举证证明被诉主体泄露其个人信息非常困难 | 第30-31页 |
(三)司法导向强调收集与使用均须获得信息主体同意 | 第31-33页 |
第三章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存问题 | 第33-39页 |
一、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困境 | 第33-37页 |
(一)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保护范围有待厘清 | 第33-34页 |
(二)相关民事立法缺乏系统性且规定过于笼统 | 第34-35页 |
(三)侵权责任认定不明确受到侵犯救济不完善 | 第35-36页 |
(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未能与大数据时代接轨 | 第36-37页 |
二、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现存问题成因分析 | 第37-39页 |
(一)大数据技术致个人信息权边界消失 | 第37页 |
(二)专门立法缺位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 第37-38页 |
(三)司法理念的进步落后于互联网发展 | 第38-39页 |
第四章 域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比较及启示 | 第39-44页 |
一、美国的隐私权保护模式 | 第39-41页 |
(一)隐私权在美国的起源及发展 | 第39-40页 |
(二)信息隐私对个人信息自主价值的保护 | 第40-41页 |
二、德国的一般人格权保护模式 | 第41-42页 |
(一)信息自决权的产生 | 第41页 |
(二)信息自决权的私法效力 | 第41-42页 |
三、域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启示 | 第42-44页 |
(一)对美德两种不同保护模式的评价 | 第42-43页 |
(二)我国隐私与信息共存保护模式的协调 | 第43-44页 |
第五章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完善路径 | 第44-55页 |
一、衡平各方利益完善法律规范 | 第44-46页 |
(一)充分考虑大数据时代特性 | 第44页 |
(二)重构立法路径 | 第44-45页 |
(三)制定专门法律 | 第45页 |
(四)整合法律规章 | 第45-46页 |
二、个人信息权的合同法保护 | 第46-48页 |
(一)个人信息许可使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 第46-47页 |
(二)个人信息许可使用权的性质和边界 | 第47页 |
(三)许可使用再转让权的限制 | 第47-48页 |
三、个人信息权的侵权法保护 | 第48-52页 |
(一)归责原则 | 第48-49页 |
(二)构成要件 | 第49-50页 |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50-51页 |
(四)免责事由 | 第51-52页 |
四、健全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民事司法途径 | 第52-55页 |
(一)倒置举证责任维护信息安全 | 第52-53页 |
(二)借助公益诉讼畅通维权路径 | 第53-55页 |
结论 | 第55-57页 |
参考文献 | 第57-6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