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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工匠角色转换及其法律调整--以川南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中的盐工为视角(1735-1875)

内容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1页
引言第11-15页
第一部分 清代法律调整下的工匠角色转换第15-23页
 一、明至清初期工匠管理制度的法制变革第15-18页
  (一) 明朝政府对工匠管理之法制沿革第15-17页
  (二) 清代初期的工匠法律改革第17-18页
 二、清代前中期工匠角色转换及其法律规制第18-21页
  (一) 工匠角色转换的含义第18页
  (二) 清代法律对工匠角色转换的认可——以雇佣法律关系为中心第18-21页
 三、清代工匠实现角色的成功转换后所体现出来的法律效果第21-23页
  (一) 清政府“不与民争利”的工商管理法律思想第21-22页
  (二) 清代工商业契约规则与法律形式的丰富第22-23页
第二部分 清中期川南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中盐工角色转换的法律分析第23-33页
 一、川南地区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的法律原因与状况表现第23-26页
  (一) 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的法律原因第23-24页
  (二) 川南地区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状况的表现第24-26页
 二、盐工角色转换的构成及其契约习惯法体现第26-29页
  (一) 清初四川灶户来源与角色转换及其契约法体现第27-28页
  (二) 盐业雇工的角色转换构成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第28-29页
 三、盐工角色转换对井盐资本主义萌芽的决定性作用第29-33页
  (一) 法律自由身份地位之基础第30页
  (二) 雇佣法律关系之保障第30-31页
  (三) 法律效益追求之刺激第31-33页
第三部分 川南盐工角色转换所形成的契约性法律关系第33-44页
 一、合伙契约法律关系第33-36页
  (一) 清初灶户之合伙契约考查第33-34页
  (二) 灶户角色转换之分化时期的合伙契约法律关系分析第34-35页
  (三) 井盐业灶户合伙法律关系中的“厂规”这一民间习惯法解读第35-36页
 二、买卖契约法律关系——以“杜卖”为中心第36-37页
  (一) “杜卖”契约法律关系之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差异第36-37页
  (二) “杜卖”契约法律关系之效果第37页
 三、承首人在盐业契约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作用第37-40页
  (一) 承首人的含义及其演变第37-38页
  (二) 承首人的契约法律权利义务分析第38-40页
 四、雇佣契约法律关系第40-44页
  (一) 雇佣契约法律关系以雇佣盐工的自由法律身份地位为前提第40-41页
  (二) 雇佣契约法律关系中盐工雇工的权利义务分析第41-44页
第四部分 角色冲突对盐工法律权益的保障及司法纠纷第44-52页
 一、盐工法律权益的内部保障——行帮行规的自身协调功能及其性质第44-47页
  (一) 盐工行帮组织的产生及其发展状况第44-45页
  (二) 盐工行帮会众的权利义务——以“炎帝会”为例第45-46页
  (三) 盐工行帮行规的性质第46-47页
 二、盐工、商人雇主、官府间角色冲突导致的司法纠纷第47-49页
  (一) 盐工行帮行规通过与雇主商业规则的对抗来保护自身权益第47-48页
  (二) 官府强权法制的介入——盐工寻求权益保护话语权的旁落第48-49页
 三、官府对盐工与井灶主商人间司法纠纷的协调第49-52页
  (一) 官、商、盐工之间的司法纠纷的相互关系之背景第49-50页
  (二) 官府据情与法协调的法律实效第50-52页
结论第52-56页
致谢第56-57页
参考文献第57-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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