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1页 |
引言 | 第11-15页 |
第一部分 清代法律调整下的工匠角色转换 | 第15-23页 |
一、明至清初期工匠管理制度的法制变革 | 第15-18页 |
(一) 明朝政府对工匠管理之法制沿革 | 第15-17页 |
(二) 清代初期的工匠法律改革 | 第17-18页 |
二、清代前中期工匠角色转换及其法律规制 | 第18-21页 |
(一) 工匠角色转换的含义 | 第18页 |
(二) 清代法律对工匠角色转换的认可——以雇佣法律关系为中心 | 第18-21页 |
三、清代工匠实现角色的成功转换后所体现出来的法律效果 | 第21-23页 |
(一) 清政府“不与民争利”的工商管理法律思想 | 第21-22页 |
(二) 清代工商业契约规则与法律形式的丰富 | 第22-23页 |
第二部分 清中期川南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中盐工角色转换的法律分析 | 第23-33页 |
一、川南地区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的法律原因与状况表现 | 第23-26页 |
(一) 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的法律原因 | 第23-24页 |
(二) 川南地区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状况的表现 | 第24-26页 |
二、盐工角色转换的构成及其契约习惯法体现 | 第26-29页 |
(一) 清初四川灶户来源与角色转换及其契约法体现 | 第27-28页 |
(二) 盐业雇工的角色转换构成及其各自权利义务 | 第28-29页 |
三、盐工角色转换对井盐资本主义萌芽的决定性作用 | 第29-33页 |
(一) 法律自由身份地位之基础 | 第30页 |
(二) 雇佣法律关系之保障 | 第30-31页 |
(三) 法律效益追求之刺激 | 第31-33页 |
第三部分 川南盐工角色转换所形成的契约性法律关系 | 第33-44页 |
一、合伙契约法律关系 | 第33-36页 |
(一) 清初灶户之合伙契约考查 | 第33-34页 |
(二) 灶户角色转换之分化时期的合伙契约法律关系分析 | 第34-35页 |
(三) 井盐业灶户合伙法律关系中的“厂规”这一民间习惯法解读 | 第35-36页 |
二、买卖契约法律关系——以“杜卖”为中心 | 第36-37页 |
(一) “杜卖”契约法律关系之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差异 | 第36-37页 |
(二) “杜卖”契约法律关系之效果 | 第37页 |
三、承首人在盐业契约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作用 | 第37-40页 |
(一) 承首人的含义及其演变 | 第37-38页 |
(二) 承首人的契约法律权利义务分析 | 第38-40页 |
四、雇佣契约法律关系 | 第40-44页 |
(一) 雇佣契约法律关系以雇佣盐工的自由法律身份地位为前提 | 第40-41页 |
(二) 雇佣契约法律关系中盐工雇工的权利义务分析 | 第41-44页 |
第四部分 角色冲突对盐工法律权益的保障及司法纠纷 | 第44-52页 |
一、盐工法律权益的内部保障——行帮行规的自身协调功能及其性质 | 第44-47页 |
(一) 盐工行帮组织的产生及其发展状况 | 第44-45页 |
(二) 盐工行帮会众的权利义务——以“炎帝会”为例 | 第45-46页 |
(三) 盐工行帮行规的性质 | 第46-47页 |
二、盐工、商人雇主、官府间角色冲突导致的司法纠纷 | 第47-49页 |
(一) 盐工行帮行规通过与雇主商业规则的对抗来保护自身权益 | 第47-48页 |
(二) 官府强权法制的介入——盐工寻求权益保护话语权的旁落 | 第48-49页 |
三、官府对盐工与井灶主商人间司法纠纷的协调 | 第49-52页 |
(一) 官、商、盐工之间的司法纠纷的相互关系之背景 | 第49-50页 |
(二) 官府据情与法协调的法律实效 | 第50-52页 |
结论 | 第52-56页 |
致谢 | 第56-57页 |
参考文献 | 第57-6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