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引言 | 第10-11页 |
第一章 自认制度概述 | 第11-25页 |
一、自认的基本涵义 | 第11-17页 |
(一) 自认的概念 | 第11-12页 |
(二) 自认的属性 | 第12-15页 |
(三) 自认的理论基础 | 第15-17页 |
二、自认的构成要件 | 第17-19页 |
(一) 自认必须是适格自认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 第17页 |
(二) 自认的对象必须是案件的主要事实 | 第17-18页 |
(三) 自认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作出 | 第18页 |
(四) 自认必须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一致 | 第18-19页 |
(五) 自认是一种于己不利的陈述 | 第19页 |
三、自认的分类 | 第19-21页 |
(一) 诉讼上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 | 第19-20页 |
(二) 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 | 第20页 |
(三) 本人的自认与代理人的自认 | 第20-21页 |
(四) 明示自认和默示自认 | 第21页 |
四、自认的效力 | 第21-25页 |
(一) 自认在一般程序中的效力 | 第21-22页 |
(二) 自认效力的限制 | 第22-23页 |
(三) 自认的撤回和追复 | 第23-25页 |
第二章 自认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第25-32页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自认制度 | 第25-27页 |
(一) 英国法 | 第25-26页 |
(二) 美国法 | 第26-27页 |
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自认制度 | 第27-30页 |
(一) 德国法 | 第27页 |
(二) 法国法 | 第27页 |
(三) 日本法 | 第27-28页 |
(四)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 | 第28-30页 |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与分析 | 第30-32页 |
第三章 我国自认制度存在的现实缺陷及原因分析 | 第32-38页 |
一、自认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 | 第32-33页 |
二、我国自认制度存在的现实缺陷 | 第33-35页 |
(一) 自认属性的误解 | 第33-34页 |
(二) 自认对象的混淆 | 第34页 |
(三) 自认效力的残缺 | 第34页 |
(四) 自认立法的不完善 | 第34-35页 |
(五) 司法操作的随意和混乱 | 第35页 |
三、我国自认制度缺陷的原因分析 | 第35-38页 |
(一) 传统观念的影响 | 第35-36页 |
(二) 诉讼模式的制约 | 第36页 |
(三) 程序价值的忽视 | 第36-37页 |
(四) 制度保障的缺失 | 第37-38页 |
第四章 建立和完善我国自认制度的构想 | 第38-44页 |
一、建立和完善我国自认制度的理论环境 | 第38-40页 |
(一) 诉讼模式的转型 | 第38-39页 |
(二) 证明标准的转换 | 第39页 |
(三) 法官释明权的确立 | 第39-40页 |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自认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 | 第40-44页 |
(一) 建立强制答辩制,完善庭前证据交换程序 | 第40-41页 |
(二) 明确规定自认的效力及限制 | 第41页 |
(三) 完善明示自认的撤回制度 | 第41-42页 |
(四) 完善默示自认的认定及追复制度 | 第42页 |
(五) 对限制自认加以规定 | 第42页 |
(六) 对代理人自认详加规定 | 第42-43页 |
(七) 建立自认预警制度 | 第43页 |
(八) 设定对恶意自认的制裁制度 | 第43-44页 |
结语 | 第44-45页 |
参考文献 | 第45-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