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9页 |
前言 | 第9-11页 |
第一章 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互动关系 | 第11-21页 |
一、竞争法与反倾销法之间的天然关联性 | 第11-15页 |
(一) 反倾销法的产生溯源—竞争法的域外延伸 | 第11-14页 |
(二) 竞争法与反倾销法制度功能的配合性 | 第14-15页 |
二、竞争法与反倾销法之间的迥异性 | 第15-21页 |
(一) 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价值目标迥异 | 第15-16页 |
(二) 竞争法与反倾销法对待消费者的态度迥异 | 第16-18页 |
(三) 竞争法与反倾销法认定“价格歧视”的标准迥异 | 第18-21页 |
第二章 竞争法与反倾销法融合的内因 | 第21-36页 |
一、竞争法国际化的WTO之路 | 第21-29页 |
(一) 竞争法国际化的趋势分析 | 第22-25页 |
1、竞争法国际化的动因—贸易自由化时代的到来 | 第22-24页 |
2、竞争法国际化的实践尝试—三条路径 | 第24-25页 |
(二) 竞争法国际化的最适宜土壤—世界贸易组织 | 第25-29页 |
1、竞争法的基本目标与WTO的主要任务有着高度的兼容性 | 第25-27页 |
2、竞争法的调整内容与WTO协议所辖领域存在多处竞合 | 第27-29页 |
二、反倾销法适用中的现实困境 | 第29-35页 |
(一) 制度实践的失控—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 | 第29-31页 |
(二) 制度功能的负效应—反竞争效果 | 第31-33页 |
(三) 反倾销法存在的合理性—竞争法目前尚不能够取代反倾销法 | 第33-35页 |
三、结论: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融合—“一箭双雕”的选择 | 第35-36页 |
第三章 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现有融合路径辨析 | 第36-46页 |
一、融合路径之一:在反倾销法中扩大并增强适用公共利益原则 | 第36-42页 |
(一) 反倾销公共利益条款的发端与展开 | 第36-39页 |
(二) 反倾销公共利益条款评析—集成败于一身 | 第39-42页 |
1、公共利益条款之权益平衡机制的合理内核 | 第39-40页 |
2、反倾销公共利益条款的内生性缺陷 | 第40-42页 |
(1) 公共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伴生了其在实践中适用的变数 | 第40-41页 |
(2) 公共利益条款的平衡机制无法改变反倾销法保护对象的倚重性 | 第41-42页 |
二、融合路径之二:以竞争法中的掠夺性定价标准改造倾销认定要件 | 第42-44页 |
三、融合路径之三:豁免国内中小企业的反倾销诉权 | 第44-45页 |
四、结论: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现有融合路径缺乏实践的可行性 | 第45-46页 |
第四章 在倾销实质性损害认定要件中有限度引入竞争性要素—融合新途径 | 第46-62页 |
一、融合新途径的理论基础—产业竞争力理论 | 第46-52页 |
(一) 产业竞争力理论概述 | 第47-49页 |
1、产业竞争力—竞争力体系中的核心层次 | 第47-48页 |
2、产业竞争力理论研究的目的—发现影响产业竞争力的因素 | 第48-49页 |
(二) 产业竞争力理论与反倾销法的契合 | 第49-52页 |
1、产业竞争力—国内产业保护与开放的契合点 | 第49-51页 |
2、产业竞争力—可量化的评估指标体系 | 第51-52页 |
二、融合新途径的实践可能性基础—产业竞争力调查规则 | 第52-53页 |
三、融合新途径的具体解析与操作方法 | 第53-62页 |
(一) 在倾销实质性损害认定要件中引入竞争性要素 | 第53-59页 |
1、反倾销法的现行实质性损害认定要件体系—“三要件”体系 | 第53-56页 |
2、竞争性要素的切入点—评估对国内产业影响的15项指标 | 第56-58页 |
3、何为竞争性要素?—竞争性要素的定义界定 | 第58-59页 |
(二) “有限度”的标尺—产业竞争力调查 | 第59-62页 |
结论 | 第62-64页 |
参考文献 | 第64-72页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第7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