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11页 |
第一部分 澳大利亚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11-16页 |
一、土著习惯法时期的自由离婚主义 | 第11-13页 |
二、1828-1857年期间的禁止离婚主义 | 第13-14页 |
三、1857年-1975年期间的过错离婚主义 | 第14-15页 |
四、1975年后的破裂离婚主义 | 第15-16页 |
第二部分 澳大利亚离婚制度概况 | 第16-33页 |
一、澳大利亚离婚程序法规定 | 第16-18页 |
(一) 离婚诉讼的管辖 | 第16-17页 |
(二) 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 | 第17页 |
(三) 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 | 第17-18页 |
(四) 离婚的具体程序 | 第18页 |
二、澳大利亚离婚实体法规定 | 第18-33页 |
(一) 离婚法定理由 | 第18-19页 |
(二) 离婚法律后果 | 第19-33页 |
第三部分 澳大利亚离婚制度评析 | 第33-39页 |
一、离婚程序法评析 | 第33-36页 |
(一) 离婚方式 | 第33-34页 |
(二) 离婚起诉时间限制 | 第34页 |
(三) 家庭法院的专属管辖 | 第34页 |
(四) 夫妻财产协议和扶养协议的事前监督 | 第34-35页 |
(五) 离婚诉讼中的子女代表人制度 | 第35页 |
(六) 儿童抚养费给付义务之履行 | 第35-36页 |
二、离婚实体法评析 | 第36-39页 |
(一) 离婚理由的例示主义模式 | 第36页 |
(二) 法院分割夫妻财产时的自由裁量权 | 第36-37页 |
(三) 分割夫妻财产和确定离婚扶养费的考虑因素 | 第37-38页 |
(四) 养老金期待利益分割问题的解决 | 第38页 |
(五) 决定“子女最大利益”的考虑因素 | 第38-39页 |
第四部分 我国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建议 | 第39-47页 |
一、离婚程序法的不足 | 第40-42页 |
(一) 协议离婚无离婚考虑期的限制 | 第40-41页 |
(二) 财产协议的事后监督不利于保护弱者利益 | 第41-42页 |
(三) 对儿童在离婚法中的主体地位和参与权保护不够 | 第42页 |
二、离婚实体法的不足 | 第42-45页 |
(一) 夫妻财产关系方面 | 第42-43页 |
(二) 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 | 第43-45页 |
三、完善我国婚姻法的建议 | 第45-47页 |
(一) 增设离婚考虑期 | 第45页 |
(二) 增加夫妻财产协议的事前监督 | 第45页 |
(三) 增设法院判决经济补偿应考虑的因素 | 第45页 |
(四) 明确规定养老金的期待权可按比例分享 | 第45-46页 |
(五) 明确规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 第46页 |
(六) 增强儿童在婚姻家庭中的主体地位 | 第46页 |
(七) 离婚诉讼中增设子女代表人 | 第46-47页 |
(八) 设立儿童抚养费代收机构 | 第47页 |
结束语 | 第47-48页 |
主要参考文献 | 第48-5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