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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离婚制度研究--兼谈对完善我国离婚法之启示

引言第1-11页
第一部分 澳大利亚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第11-16页
 一、土著习惯法时期的自由离婚主义第11-13页
 二、1828-1857年期间的禁止离婚主义第13-14页
 三、1857年-1975年期间的过错离婚主义第14-15页
 四、1975年后的破裂离婚主义第15-16页
第二部分 澳大利亚离婚制度概况第16-33页
 一、澳大利亚离婚程序法规定第16-18页
  (一) 离婚诉讼的管辖第16-17页
  (二) 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第17页
  (三) 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第17-18页
  (四) 离婚的具体程序第18页
 二、澳大利亚离婚实体法规定第18-33页
  (一) 离婚法定理由第18-19页
  (二) 离婚法律后果第19-33页
第三部分 澳大利亚离婚制度评析第33-39页
 一、离婚程序法评析第33-36页
  (一) 离婚方式第33-34页
  (二) 离婚起诉时间限制第34页
  (三) 家庭法院的专属管辖第34页
  (四) 夫妻财产协议和扶养协议的事前监督第34-35页
  (五) 离婚诉讼中的子女代表人制度第35页
  (六) 儿童抚养费给付义务之履行第35-36页
 二、离婚实体法评析第36-39页
  (一) 离婚理由的例示主义模式第36页
  (二) 法院分割夫妻财产时的自由裁量权第36-37页
  (三) 分割夫妻财产和确定离婚扶养费的考虑因素第37-38页
  (四) 养老金期待利益分割问题的解决第38页
  (五) 决定“子女最大利益”的考虑因素第38-39页
第四部分 我国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建议第39-47页
 一、离婚程序法的不足第40-42页
  (一) 协议离婚无离婚考虑期的限制第40-41页
  (二) 财产协议的事后监督不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第41-42页
  (三) 对儿童在离婚法中的主体地位和参与权保护不够第42页
 二、离婚实体法的不足第42-45页
  (一) 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第42-43页
  (二) 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第43-45页
 三、完善我国婚姻法的建议第45-47页
  (一) 增设离婚考虑期第45页
  (二) 增加夫妻财产协议的事前监督第45页
  (三) 增设法院判决经济补偿应考虑的因素第45页
  (四) 明确规定养老金的期待权可按比例分享第45-46页
  (五) 明确规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第46页
  (六) 增强儿童在婚姻家庭中的主体地位第46页
  (七) 离婚诉讼中增设子女代表人第46-47页
  (八) 设立儿童抚养费代收机构第47页
结束语第47-48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48-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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