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3页 |
Abstract | 第3-4页 |
目录 | 第4-7页 |
前言 | 第7-8页 |
第一部分 破产财产的涵义与性质 | 第8-16页 |
一、 破产财产的涵义辩析 | 第8-12页 |
(一) 对破产财产概念的不同界定 | 第8页 |
(二) 程序法上的破产财产和实体法上的破产财产 | 第8页 |
(三) 破产财产和破产财团的差异 | 第8-9页 |
(四) 破产财产的主、客体属性与其术语名称本身无关 | 第9-10页 |
(五) 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实质上是量的差异 | 第10页 |
(六) 我国破产立法无须移植破产财团的概念 | 第10页 |
(七) 破产财团可以划分为法定财团、现有财团和分配财团 | 第10-11页 |
(八) 法定财团、现有财团和分配财团划分的理论价值 | 第11页 |
(九) 应当区分破产人的财产和破产财产 | 第11-12页 |
二、 破产财产的性质界定 | 第12-16页 |
(一) 破产财产性质上的主体说和客体说 | 第12页 |
(二) 主体说的种类 | 第12-13页 |
(三) 破产财产应属权利客体 | 第13-16页 |
第二部分 破产财产范围的理论界定 | 第16-25页 |
一、 破产财产必须是财产或财产权利 | 第16-17页 |
二、 破产财产必须为破产人所捌有或经营管理 | 第17-22页 |
(一) 应将法人所有的财产和法人成员个人财产区别开来 | 第17页 |
(二) 已作为担保物财产的归属问题 | 第17-19页 |
(三) 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 第19-21页 |
(四) 破产企业所属职工福利性和非经营性设施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 第21-22页 |
三、 破产财产必须是在特定时问内破产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 第22-23页 |
(一) 破产财产的时间要件及其涵义 | 第22页 |
(二)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8条对破产财产规定的缺陷 | 第22-23页 |
四、 破产财产必须是依法能够强制执行的财产 | 第23-24页 |
(一) 、 民事诉讼法上的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 第23-24页 |
(二) 、 破产法上的自由财产 | 第24页 |
五、 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人在国内的财产以及可能取回的位于国外的财产 | 第24-25页 |
第三部分 破产财产的时空限制 | 第25-32页 |
一、 时间限制 | 第25-28页 |
(一) 时间限制的标准 | 第25页 |
(二) 膨胀主义及其理论根据 | 第25-26页 |
(三) 固定主义及其理论根据 | 第26-28页 |
二、 空间限制 | 第28-32页 |
(一) 空间限制的标准 | 第28页 |
(二) 普及主义原则 | 第28-30页 |
(三) 属地主义原则 | 第30-32页 |
(四) 折衷主义原则 | 第32页 |
第四部分 重构我国破产财产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 | 第32-45页 |
一、 应当采用膨胀主义原则来界定破产财产 | 第32-36页 |
(一)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8条并非采纳膨胀主义 | 第33页 |
(二) 应当将我国破产主体范围扩大到自然人 | 第33-34页 |
(三) 采用膨胀主义的根据 | 第34-36页 |
二、 在破产财产的空间限制方面,应采取有限度的普及主义原则 | 第36-39页 |
(一) 破产财产的空间限制的实质是破产法的域外效力 | 第36页 |
(二) 关于破产法域外效力的不同观点 | 第36-37页 |
(三) 我国破产法应明确自身的域外效力 | 第37页 |
(四) 普及主义原则或属地主义原则对中国的利弊 | 第37-38页 |
(五) 中国破产法应采取有限度的普及主义原则 | 第38-39页 |
三、 创设我国破产法中的自由财产制度 | 第39-42页 |
(一) 自由财产的涵义 | 第39-40页 |
(二) 创设自由财产制度是准确界定破产财产范围的必要条件 | 第40页 |
(三) 对外国自由财产立法例的探究和借鉴 | 第40-41页 |
(四) 我国宜采取概括式的立法例界定自由财产 | 第41-42页 |
(五) 界定自由财产的原则 | 第42页 |
四、 具体界定破产财产范围时应研究的几个问题 | 第42-45页 |
(一) 信托财产是否构成破产财产 | 第42-43页 |
(二) 破产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定期间内处分的财产能否归入破产财产 | 第43-45页 |
结语 | 第45-46页 |
参考文献 | 第46-48页 |
后记 | 第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