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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的法律构造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9页
引言第9-11页
第一章 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历史渊源第11-17页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内涵第11-12页
 二、日耳曼法“以手护手”与善意取得的制度关联第12-14页
  (一) 日尔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第12页
  (二) 日耳曼法“以手护手”与善意取得的制度比较第12-14页
 三、罗马法“时效取得”与善意取得的制度关联第14-15页
  (一) 罗马法“时效取得”制度第14页
  (二) 罗马法“时效取得”与善意取得的制度比较第14-15页
 四、小结第15-17页
第二章 善意取得制度合理性基础第17-20页
 一、善意取得制度价值判断合理性及评价第17-18页
 二、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基础合理性及评价第18-20页
第三章 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理论反思第20-34页
 一、争议的总结与梳理第20-22页
  (一)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否定论第20-21页
  (二)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肯定论第21页
  (三) 争议观点的总结分析第21-22页
 二、善意取得适用对象比较法上的考察第22-25页
  (一) 肯定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考察第22-23页
  (二) 否定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考察第23-25页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与否的原因分析第25-27页
 四、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构造及其影响要素第27-33页
  (一) 动产与不动产二元划分的立法技术影响第27-28页
  (二) 善意取得制度演进与形成的历史因素影响第28-31页
  (三) 体系性因素对制度构造的影响第31-32页
  (四) “善意”的判断标准对制度构造的影响第32-33页
 五、小结第33-34页
第四章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分析第34-51页
 一、物权公示表征的权利人为无权处分人第34-37页
  (一) 动产处分人为占有人且处分人无处分权第34-35页
  (二) 不动产登记错误且处分人在登记簿上显示有处分权第35-37页
 二、当事人通过交易行为进行物权变动第37-44页
  (一) 交易行为及其内涵第37-39页
  (二) 债权契约''的效力瑕疵''对善意取得效力的影响第39-40页
  (三) 无权处分对债权契约效力的影响第40-44页
 三、受让人主观上为善意第44-47页
  (一) “善意”的含义第44页
  (二) 动产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第44-45页
  (三)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第45-46页
  (四) 善意的准据时间及善意的推定规则第46-47页
 四、当事人完成物权变动公示第47-50页
  (一) 动产占有移转第47-49页
  (二) 不动产办理变更登记第49-50页
 五、小结第50-51页
第五章 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构造的评析第51-55页
 一、“债权合同有效”是否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第51-52页
 二、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主观要件是否一致第52-53页
 三、“以合理价格转让”的含义第53-54页
 四、登记效力的非统一性对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影响第54-55页
结论第55-56页
参考书目第56-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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