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9页 |
引言 | 第9页 |
一、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含义和意义 | 第9-12页 |
(一)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含义 | 第9-10页 |
(二)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意义 | 第10-12页 |
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 | 第12-24页 |
(一)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行政主体标准 | 第12-16页 |
1. 行政主体标准的法律依据 | 第12-13页 |
2. 行政主体标准的内涵界定 | 第13-14页 |
3. 采用行政主体标准的原因分析 | 第14-16页 |
(二)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存在的问题 | 第16-24页 |
1. 违背行政诉讼的目的 | 第16-18页 |
2. 浪费诉讼资源 | 第18-19页 |
3. 忽略程序自身的价值 | 第19-21页 |
4. 造成权利救济的范围狭窄 | 第21-22页 |
5. 导致被告的确定复杂化 | 第22-24页 |
三、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24-30页 |
(一) 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必要性 | 第24-28页 |
1. 保护当事人诉权的需要 | 第24-25页 |
2. 发展行政法治的需要 | 第25-26页 |
3. 促进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 | 第26-27页 |
4. 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 第27-28页 |
(二) 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可行性 | 第28-30页 |
1. 国内已经具备重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条件 | 第28-29页 |
2. 国外有较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 | 第29-30页 |
四、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设想 | 第30-42页 |
(一) 重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应当考虑的因素 | 第30-32页 |
1. 能否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 | 第30页 |
2. 是否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 | 第30-31页 |
3. 是否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 | 第31页 |
4. 行政诉讼被告是否与行政主体相分离 | 第31-32页 |
(二) 以行政公权力行为标准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 | 第32-36页 |
1. 行政公权力行为标准的内涵 | 第33-34页 |
2. 采用行政公权力行为标准的原因分析 | 第34-36页 |
(三) 行政公权力行为标准下被告的具体确认 | 第36-40页 |
1. 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 第36-37页 |
2. 以行使行政公权力的其他组织为被告 | 第37-39页 |
3. 以船长、机长为被告 | 第39-40页 |
(四) 行政公权力行为标准下被告败诉责任的承担 | 第40-42页 |
结语 | 第42-43页 |
参考文献 | 第43-46页 |
后记 | 第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