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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产生的问题与对策--以自治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边界为中心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6页
引言第9-12页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第9页
    二、研究综述第9-10页
    三、文章基本结构第10-12页
第一章 《立法法》中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修改第12-19页
    第一节 《立法法》中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修改第12-15页
        一、赋予自治州地方立法权第12-14页
        二、《立法法》中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其他修改第14-15页
    第二节 《立法法》修改后对民族自治地方地方立法的意义第15-19页
        一、满足自治地方对一般性事项的立法需求第15-16页
        二、确保自治地方人大处于主导立法的地位第16-19页
第二章 《立法法》修改后民族自治地方地方立法现状和出现的问题第19-24页
    第一节 《立法法》修改后民族自治地方地方立法的现状第19-21页
    第二节《立法法》修改后民族自治地方地方立法出现的问题第21-24页
        一、地方性立法和自治立法界限不明确第21-22页
        二、自治州的地方立法权可能驱赶其自治立法权第22-24页
第三章 《立法法》修改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所存在问题的原因第24-28页
    第一节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自治立法与地方性法规的范围第24-26页
        一、依《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不能区分自治立法与地方立法第24-25页
        二、新《立法法》没有明确规定自治立法与地方性法规的范围第25-26页
    第二节 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得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第26-28页
第四章 对《立法法》修改后民族自治地方地方立法所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第28-35页
    第一节、界定自治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范围第28-30页
        一、通过解释《立法法》界定自治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范围第28-29页
        二、通过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裁量权界定自治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范围第29-30页
    第二节 尽快完善救济机制以保障自治立法权的行使第30-33页
    第三节 给予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自治立法以依据第33-35页
结语第35-36页
参考文献第36-38页
致谢第38-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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