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6页 |
引言 | 第9-12页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第9页 |
二、研究综述 | 第9-10页 |
三、文章基本结构 | 第10-12页 |
第一章 《立法法》中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修改 | 第12-19页 |
第一节 《立法法》中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修改 | 第12-15页 |
一、赋予自治州地方立法权 | 第12-14页 |
二、《立法法》中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其他修改 | 第14-15页 |
第二节 《立法法》修改后对民族自治地方地方立法的意义 | 第15-19页 |
一、满足自治地方对一般性事项的立法需求 | 第15-16页 |
二、确保自治地方人大处于主导立法的地位 | 第16-19页 |
第二章 《立法法》修改后民族自治地方地方立法现状和出现的问题 | 第19-24页 |
第一节 《立法法》修改后民族自治地方地方立法的现状 | 第19-21页 |
第二节《立法法》修改后民族自治地方地方立法出现的问题 | 第21-24页 |
一、地方性立法和自治立法界限不明确 | 第21-22页 |
二、自治州的地方立法权可能驱赶其自治立法权 | 第22-24页 |
第三章 《立法法》修改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所存在问题的原因 | 第24-28页 |
第一节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自治立法与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 第24-26页 |
一、依《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不能区分自治立法与地方立法 | 第24-25页 |
二、新《立法法》没有明确规定自治立法与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 第25-26页 |
第二节 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得以行使地方立法权 | 第26-28页 |
第四章 对《立法法》修改后民族自治地方地方立法所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 第28-35页 |
第一节、界定自治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范围 | 第28-30页 |
一、通过解释《立法法》界定自治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范围 | 第28-29页 |
二、通过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裁量权界定自治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范围 | 第29-30页 |
第二节 尽快完善救济机制以保障自治立法权的行使 | 第30-33页 |
第三节 给予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自治立法以依据 | 第33-35页 |
结语 | 第35-36页 |
参考文献 | 第36-38页 |
致谢 | 第38-3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