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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研究

引论第1-8页
第一章 可预见规则的形成和发展第8-18页
 第一节 法国民法上的规定第8-9页
 第二节 英美普通法对可预见规则的发展及其评价第9-16页
  一、 维多利亚洗衣公司案(1949)第10-11页
  二、 鹭巢二号船案(1969)第11-12页
  三、 斯潘工业公司案(1975)第12-14页
  四、 帕森斯养殖公司案(1978)第14-15页
  五、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规定第15页
  六、 《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国际公约的规定第15-16页
 第三节 对可预见规则的批评第16-18页
第二章 可预见规则的重新检讨第18-30页
 第一节 预见主体第18-20页
 第二节 预见的时间因素第20-21页
 第三节 预见范围第21-25页
 第四节 影响可预见性判断的其他因素第25-26页
 第五节 当事人的过错对可预见规则适用的影响第26-27页
 第六节 可预见规则与因果关系理论第27-30页
第三章 可预见规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第30-39页
 第一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可预见规则确定的损害赔偿范围第30-35页
  一、 香港联中公司诉厦门国贸公司进出口智利鱼粉货款及违约案第30-32页
  二、 中国冶金进出口山西公司、山西省溢源钢铁有限公司与香港平安集团有限公司购销纠纷上诉案第32-34页
  三、 陕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与广东省揭阳市星辉工贸有限公司、香港怡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第34-35页
 第二节 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与可预见规则的适用第35-37页
 第三节 法定赔偿责任限制和格式条款对可预见规则适用的限制第37-39页
结论第39-42页
主要参考书目第4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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