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我国出资立法状况与不足 | 第1-15页 |
一、我国出资立法的现状及历史沿革概述 | 第9-11页 |
二、我国现行出资立法的不足 | 第11-14页 |
(一) 立法的理念与指导思想有待深入探究 | 第11-12页 |
(二) 在对出资形式的选择标准上,具体制度与立法原则之间发生脱节 | 第12-13页 |
(三) 出资结构规定的合理性还有待探讨 | 第13-14页 |
三、本文的写作目标、研究方法 | 第14-15页 |
第二节 出资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分析 | 第15-31页 |
一、出资问题中的主体问题 | 第15-22页 |
(一) 不予考察的主体 | 第15-16页 |
(二) 股东 | 第16页 |
(三) 公司 | 第16页 |
(四) 公司的债权人 | 第16-22页 |
二、出资对各方主体的价值 | 第22-25页 |
(一) 出资对股东的价值 | 第23页 |
(二) 出资对公司的价值 | 第23-24页 |
(三) 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价值 | 第24-25页 |
三、出资问题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分析 | 第25-26页 |
(一) 股东的权利状态 | 第25-26页 |
(二) 公司的权利状态 | 第26页 |
(三) 债权人的权利状态 | 第26页 |
四、三种可能的逻辑模式 | 第26-29页 |
(一) 绝对的股东中心主义 | 第27-28页 |
(二) 绝对的公司中心主义 | 第28-29页 |
(三) 绝对的债权人中心主义 | 第29页 |
五、本文观点及立场 | 第29-31页 |
第三节 有限制的股东中心主义之下的出资形式分析 | 第31-47页 |
一、新旧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比较 | 第31页 |
二、出资形式问题的比较法研究 | 第31-36页 |
(一) 各国出资形式问题的立法例 | 第31-35页 |
(二) 对各国出资形式立法的比较研究 | 第35-36页 |
三、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存在的不足及解决 | 第36-44页 |
(一) 新公司法没有充分考虑公司本身的利益 | 第36-37页 |
(二) “可估价性”的表达方式有待改进 | 第37-38页 |
(三) 未规定劳务出资是一大遗憾 | 第38-40页 |
(四) 对股东自由的其他限制不当 | 第40-44页 |
四、关于建立统一出资形式原则之构想 | 第44-47页 |
(一) 立法应扩大出资形式范围 | 第45页 |
(二) 立法应对出资形式加以限制及可行的方法 | 第45-46页 |
(三) 对于一般原则的表述 | 第46-47页 |
第四节 有限制的股东中心主义之下的出资结构分析 | 第47-52页 |
一、出资结构的作用 | 第47-48页 |
二、对出资结构的比较研究 | 第48页 |
三、出资结构问题中的各方主体利益分析 | 第48-49页 |
四、有限制的股东中心主义之下的出资结构研究 | 第49-52页 |
(一) 新公司法对于出资结构的规定及不足 | 第49-50页 |
(二) 建立统一出资结构原则之构想 | 第50-52页 |
第五节 结论 | 第52-53页 |
参考资料 | 第53-5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