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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资形式和结构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我国出资立法状况与不足第1-15页
 一、我国出资立法的现状及历史沿革概述第9-11页
 二、我国现行出资立法的不足第11-14页
  (一) 立法的理念与指导思想有待深入探究第11-12页
  (二) 在对出资形式的选择标准上,具体制度与立法原则之间发生脱节第12-13页
  (三) 出资结构规定的合理性还有待探讨第13-14页
 三、本文的写作目标、研究方法第14-15页
第二节 出资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分析第15-31页
 一、出资问题中的主体问题第15-22页
  (一) 不予考察的主体第15-16页
  (二) 股东第16页
  (三) 公司第16页
  (四) 公司的债权人第16-22页
 二、出资对各方主体的价值第22-25页
  (一) 出资对股东的价值第23页
  (二) 出资对公司的价值第23-24页
  (三) 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价值第24-25页
 三、出资问题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分析第25-26页
  (一) 股东的权利状态第25-26页
  (二) 公司的权利状态第26页
  (三) 债权人的权利状态第26页
 四、三种可能的逻辑模式第26-29页
  (一) 绝对的股东中心主义第27-28页
  (二) 绝对的公司中心主义第28-29页
  (三) 绝对的债权人中心主义第29页
 五、本文观点及立场第29-31页
第三节 有限制的股东中心主义之下的出资形式分析第31-47页
 一、新旧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比较第31页
 二、出资形式问题的比较法研究第31-36页
  (一) 各国出资形式问题的立法例第31-35页
  (二) 对各国出资形式立法的比较研究第35-36页
 三、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存在的不足及解决第36-44页
  (一) 新公司法没有充分考虑公司本身的利益第36-37页
  (二) “可估价性”的表达方式有待改进第37-38页
  (三) 未规定劳务出资是一大遗憾第38-40页
  (四) 对股东自由的其他限制不当第40-44页
 四、关于建立统一出资形式原则之构想第44-47页
  (一) 立法应扩大出资形式范围第45页
  (二) 立法应对出资形式加以限制及可行的方法第45-46页
  (三) 对于一般原则的表述第46-47页
第四节 有限制的股东中心主义之下的出资结构分析第47-52页
 一、出资结构的作用第47-48页
 二、对出资结构的比较研究第48页
 三、出资结构问题中的各方主体利益分析第48-49页
 四、有限制的股东中心主义之下的出资结构研究第49-52页
  (一) 新公司法对于出资结构的规定及不足第49-50页
  (二) 建立统一出资结构原则之构想第50-52页
第五节 结论第52-53页
参考资料第53-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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