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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议管辖制度

前言第1-12页
第一章 协议管辖制度概述第12-18页
 一、协议管辖的概念第12-13页
 二、协议管辖的效力第13-16页
  (一) 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第13页
  (二) 对选定法院的法律效力第13-14页
  (三) 对其他法院的效力第14-16页
 三、协议管辖的功能第16-18页
  (一) 避免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第16-17页
  (二) 预先增加对诉讼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可执行性第17页
  (三) 避免不合理、不公正管辖的现象第17页
  (四) 充分体现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第17页
  (五) 平衡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权利第17-18页
第二章 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演变和理论基础第18-28页
 一、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演变第18-23页
  (一) 几个主要国家关于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演变第18-21页
  (二) 国际条约关于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演变第21-23页
  (三) 小结第23页
 二、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第23-28页
  (一) 意思自治原则第23-25页
  (二) 公正与效益第25-28页
第三章 对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检讨第28-43页
 一、我国现行协议管辖制度的法律规定和条件第28-29页
 二、对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检讨第29-43页
  (一) 关于协议管辖的立法不统一第30页
  (二) 管辖协议形式要件严格的“书面”化第30-32页
  (三) 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太窄且模糊不清第32-35页
  (四) 可以协议选择的法院太少第35-37页
  (五) 与管辖权转移制度的效力相冲突第37页
  (六) 管辖协议不明确或者协议选择多个法院管辖时,管辖协议无效的规定有失偏颇第37-38页
  (七) 默示选择管辖缺位第38-39页
  (八) 协议管辖的排他效力不明确第39-40页
  (九) 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和协议选择本国法院管辖的效力缺失第40-41页
  (十) 管辖协议内容上的限制规定缺失第41-43页
第四章 对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修正和构想第43-54页
 一、消除国内、涉外协议管辖制度分别立法的缺陷第43页
 二、放宽管辖协议的形式要件第43-44页
 三、扩大适用协议管辖案件的范围第44-46页
 四、扩大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第46-47页
 五、协调、衡平与管辖权转移制度的冲突,使协议管辖制度的效力得到尊重和保证第47-48页
 六、管辖协议不明确或者协议选择多个法院管辖时,告知当事人补充管辖协议第48-49页
 七、增设国内民事案件的默示协议管辖制度第49-51页
 八、明确协议管辖的排他效力第51-52页
 九、明确协议管辖中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和协议选择本国法院管辖的效力第52页
 十、增加规定协议管辖的限制性条款第52-54页
结论第54-55页
参考书目第55-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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