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第1-12页 |
第一章 协议管辖制度概述 | 第12-18页 |
一、协议管辖的概念 | 第12-13页 |
二、协议管辖的效力 | 第13-16页 |
(一) 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 第13页 |
(二) 对选定法院的法律效力 | 第13-14页 |
(三) 对其他法院的效力 | 第14-16页 |
三、协议管辖的功能 | 第16-18页 |
(一) 避免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 第16-17页 |
(二) 预先增加对诉讼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可执行性 | 第17页 |
(三) 避免不合理、不公正管辖的现象 | 第17页 |
(四) 充分体现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 | 第17页 |
(五) 平衡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权利 | 第17-18页 |
第二章 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演变和理论基础 | 第18-28页 |
一、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演变 | 第18-23页 |
(一) 几个主要国家关于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演变 | 第18-21页 |
(二) 国际条约关于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演变 | 第21-23页 |
(三) 小结 | 第23页 |
二、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 | 第23-28页 |
(一) 意思自治原则 | 第23-25页 |
(二) 公正与效益 | 第25-28页 |
第三章 对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检讨 | 第28-43页 |
一、我国现行协议管辖制度的法律规定和条件 | 第28-29页 |
二、对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检讨 | 第29-43页 |
(一) 关于协议管辖的立法不统一 | 第30页 |
(二) 管辖协议形式要件严格的“书面”化 | 第30-32页 |
(三) 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太窄且模糊不清 | 第32-35页 |
(四) 可以协议选择的法院太少 | 第35-37页 |
(五) 与管辖权转移制度的效力相冲突 | 第37页 |
(六) 管辖协议不明确或者协议选择多个法院管辖时,管辖协议无效的规定有失偏颇 | 第37-38页 |
(七) 默示选择管辖缺位 | 第38-39页 |
(八) 协议管辖的排他效力不明确 | 第39-40页 |
(九) 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和协议选择本国法院管辖的效力缺失 | 第40-41页 |
(十) 管辖协议内容上的限制规定缺失 | 第41-43页 |
第四章 对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修正和构想 | 第43-54页 |
一、消除国内、涉外协议管辖制度分别立法的缺陷 | 第43页 |
二、放宽管辖协议的形式要件 | 第43-44页 |
三、扩大适用协议管辖案件的范围 | 第44-46页 |
四、扩大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 | 第46-47页 |
五、协调、衡平与管辖权转移制度的冲突,使协议管辖制度的效力得到尊重和保证 | 第47-48页 |
六、管辖协议不明确或者协议选择多个法院管辖时,告知当事人补充管辖协议 | 第48-49页 |
七、增设国内民事案件的默示协议管辖制度 | 第49-51页 |
八、明确协议管辖的排他效力 | 第51-52页 |
九、明确协议管辖中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和协议选择本国法院管辖的效力 | 第52页 |
十、增加规定协议管辖的限制性条款 | 第52-54页 |
结论 | 第54-55页 |
参考书目 | 第55-5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