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 第1-10页 |
第一部分 保障措施实施条件 | 第10-32页 |
一、 《GATT1994》第19条“未能预见的发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 | 第12-16页 |
(一) 《GATT1994》第19条与《保障措施协定》的关系——需累积适用 | 第12-14页 |
(二) 何为“未能预见的发展”? | 第14-15页 |
(三) 对“未能预见的发展”需进行事实证明 | 第15-16页 |
二、 《保障措施协定》第2.1条和4.2(a)条:进口数量的增加问题 | 第16-20页 |
(一) 确定进口数量增加的标准 | 第17-18页 |
(二) 进口产品增加数量应该包括相对增加 | 第18-19页 |
(三) 进口增加须是“未能预见的发展”所致 | 第19-20页 |
三、 《保障措施协定》第4.1(c)条:国内产业(Domestic Industry)和同类产品(like product) | 第20-24页 |
(一) 国内产业 | 第20-22页 |
(二) 同类产品 | 第22-23页 |
(三) 直接竞争产品 | 第23-24页 |
四、 《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 | 第24-28页 |
(一) 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的概念 | 第24页 |
(二) 确定严重损害(威胁)的标准 | 第24-27页 |
(三) 确定严重损害(威胁)的程序 | 第27-28页 |
五、 《保障措施协定》第4.2(b)条:进口增加和严重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 | 第28-32页 |
(一) 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状况恶化在时间上的偶合:一个初步证据 | 第28-29页 |
(二) 进口增加之外的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进口增加-- 不得归因(non-attribution)要件 | 第29-30页 |
(三) 进口增加与相关损害指标的下降之间的“一致性”(coincidence )要件 | 第30-32页 |
第二部分 《保障措施协定》的其他法律问题 | 第32-40页 |
一、 《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调查与采取保障措施之间的对等性 | 第32-34页 |
(一) 对等性(Parallelism)是指被调查产品与被采取保障措施产品之间的一致性 | 第32-33页 |
(二) 对被排除的产品进口造成的损害也需解释 | 第33-34页 |
二、 《保障措施协定》第2.2条:非歧视性原则与经济共同体采取的保障措施 | 第34-36页 |
三、 《保障措施协定》第9条:发展中国家豁免 | 第36-37页 |
四、 《保障措施协定》第12条:通知义务的严格履行 | 第37-40页 |
(一) 通知须及时 | 第38-39页 |
(二) 通知须充分 | 第39-40页 |
第三部分 我国的《保障措施条例》及配套规章 | 第40-45页 |
一、 《保障措施条例》及配套规章概述 | 第40-41页 |
二、 《保障措施条例》存在的不足 | 第41-45页 |
(一) 忽视对“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具体标准的规定,甚至将两者合称“损害”,抹杀即将发生的“损害威胁”的存在 | 第41-42页 |
(二) 忽视WTO《保障措施协定》中关于发展中国家的规定,放弃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优惠” | 第42-43页 |
(三) 忽视对WTO《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的深人理解,模糊了“进口产品数量增加”的概念 | 第43-45页 |
第四部分 我国的特殊保障措施制度 | 第45-52页 |
一、 特殊保障措施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45页 |
二、 特殊保障措施制度订立的背景 | 第45-46页 |
三、 特殊保障措施制度的特殊性 | 第46-52页 |
(一) 为背离保障措施的“非选择性” 提供了合法性 | 第46-47页 |
(二) 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相对宽松 | 第47页 |
(三) 认定产业损害的标准大大降低 | 第47-49页 |
(四) 采取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期限相对宽松 | 第49-50页 |
(五) 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待遇降低 | 第50页 |
(六) 报复时间的限制加大 | 第50-52页 |
结 论 | 第52-55页 |
附件一 保障措施现状:以通知WTO的案件为准 | 第55-56页 |
附件二 WTO争端解决机构收到保障措施争端一览表 | 第56-64页 |
附件三 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受理保障措施争端一览表 | 第64-66页 |
参考书目 | 第66-6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