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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留置制度研究

中文摘要第1-7页
英文摘要第7-8页
引言第8-9页
第1章 绪论第9-12页
 1.1 留置制度的概念第9-10页
 1.2 海事留置制度概述第10-12页
第2章 我国海事留置制度的现状第12-19页
 2.1 调整海事留置制度的法律第12页
 2.2 船舶修、造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海事留置第12-13页
 2.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海事留置第13-15页
 2.4 共同海损法律关系中的海事留置第15页
 2.5 定期船舶共同法律关系中的海事留置第15-16页
 2.6 拖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海事留置第16-17页
 2.7 海上救助作业法律关系中的海事留置第17-19页
第3章 海事留置权的法律性质第19-25页
 3.1 海事留置权具有物权性第19-20页
 3.2 海事留置权具有法定性第20-22页
 3.3 海事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第22页
 3.4 海事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第22-23页
 3.5 海事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第23-25页
第4章 海事留置制度与其他物权担保制度的比较第25-31页
 4.1 海事留置制度与普通民事留置制度的比较第25-27页
  4.1.1 海事留置制度与普通民事留置制度的共性第25页
  4.1.2 海事留置制度与普通民事留置制度的区别第25-27页
 4.2 海事留置制度与船舶抵押,海事质押等海事物权担保制度的比第27-28页
 4.3 海事留置权制度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比较第28-30页
 4.4 海事留置制度的特点第30-31页
第5章 海事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第31-37页
 5.1 规定海事留置权成立条件的意义第31-32页
 5.2 海事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第32-37页
第6章 海事留置权的行使第37-44页
 6.1 规定海事留置权行使程序的意义第37页
 6.2 通常情况下海事留置权的行使第37-41页
  6.2.1 主张海事留置权第37-38页
  6.2.2 扣留标的物第38-39页
  6.2.3 变价留置财产第39-40页
  6.2.4 海事债权受偿第40-41页
   6.2.4.1 海事债权受偿的范围第40-41页
   6.2.4.2 海事债权受偿的方式第41页
 6.3 特殊情况下海事留置权的行使第41-43页
  6.3.1 对所有人不明的救助财产,海事留置权的行使第41-42页
  6.3.2 对被法院或国家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财产的财产,海事留置权的行第42-43页
 6.4 海事留置权的紧急行使第43-44页
第7章 海事留置权人的义务第44-46页
 7.1 通知债务人的义务第44页
 7.2 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第44页
 7.3 不得擅自使用留置财产的义务第44-45页
 7.4 协助法院或国家行政机关对留置财产处置的义务第45页
 7.5 发还留置财产或变价余额的义务第45-46页
第8章 海事留置权的消灭第46-48页
 8.1 海事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已消灭第46页
 8.2 相对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第46页
 8.3 海事债权人已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第46-47页
 8.4 海事债权人已明示放弃留置权第47页
 8.5 留置财产已灭失或全损的第47-48页
第9章 海事留置制度的立法思考第48-51页
 9.1 在《海商法》或其他海事法规中设立专门章节对海事留置制度统一集中予以规定第48页
 9.2 改明列式立法为原则条件式立法第48-49页
 9.3 适当放宽对留置财产范围的限制第49-50页
 9.4 明确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第50页
 9.5 明确规定海事留置程序及变价受偿方式第50页
 9.6 法律还应当对海事留置权的紧急行使、海事留置权的消灭予以明确规定第50-51页
结论第51-53页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第53-54页
致谢第54-55页
参考文献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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