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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有企业申请人资格问题研究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引言第9-12页
第一章 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与国有企业的性质第12-23页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及管辖权审查第12-14页
    第二节 国有企业的定义与性质第14-20页
        一、国有企业的定义第14-17页
        二、国有企业的性质及发展第17-20页
    第三节 中国国有企业利用投资仲裁机制的现状第20-23页
        一、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现状及风险第20-22页
        二、中国国有企业对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的利用第22-23页
第二章 投资条约中的国有企业申请人资格第23-32页
    第一节 “投资者”定义中的国有企业第23-25页
    第二节 以政府行为进行投资的国有企业的仲裁申请人资格第25-32页
        一、国有企业行为可归因于国家第25-29页
        二、国有企业的国家豁免问题第29-32页
第三章 ICSID仲裁中国有企业的申请人地位第32-51页
    第一节 ICSID的属人管辖权要求第32-35页
        一、《华盛顿公约》第25条的要求第32-33页
        二、《华盛顿公约》条约目的的制第33-35页
    第二节 ICSID仲裁国有企业申请人资格的认定标准第35-51页
        一、Broches标准第35-41页
        二、国家责任归因条款的适用第41-47页
        三、性质和目的的综合路径第47-51页
第四章 中国国有企业在投资仲裁中的申请人地位第51-57页
    第一节 明确投资条约“投资者”定义第51-52页
    第二节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第52-55页
        一、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第53-54页
        二、借鉴竞争中立规则第54-55页
    第三节 统一各国际法领域的中国立场第55-57页
参考文献第57-63页
致谢第63-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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