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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适用标准之分析与完善--以吉林省、贵州省、上海市三地司法判例为例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8页
引言第11-16页
一、“二十四条”适用标准的司法现状第16-28页
    (一)三省关于“二十四条”适用标准的司法现状分析第16-24页
    (二)三省关于“二十四条”适用标准的问题分析第24-28页
二、“二十四条”适用标准的实践困境成因分析第28-37页
    (一)“二十四条”不同适用标准产生的学理基础第28-33页
    (二)“二十四条”意思表达不明对其适用标准的影响第33-37页
三、“二十四条”适用标准的实践困境的化解第37-42页
    (一)该条的适用范围应限于不能“视为合意”的单方举债第37-39页
    (二)该条的适用应以“共同生活”标准为基础第39-40页
    (三)该条的适用以不能确定涉讼债务不是共同债务为前提第40-42页
四、新《解释》带来的新变化:与“二十四条”的对比分析第42-45页
    (一)新《解释》下的制度框架第42-43页
    (二)新《解释》下的识别标准第43-45页
结论第45-46页
参考文献第46-49页
作者简介第49-50页
致谢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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