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一、绪论 | 第9-18页 |
二、“三方合作和解”模式的内涵 | 第18-28页 |
(一)先决条件:生效行政处理决定经法院审查裁定准予执行 | 第18-21页 |
(二)权力要件: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享有职权处分权 | 第21-23页 |
(三)客观要件:行政相对人客观上履行不能 | 第23-25页 |
(四)行为及结果要素: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 第25-28页 |
三、“三方合作和解”模式的形成原因 | 第28-37页 |
(一)制度根源: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制度的必然产物 | 第28-32页 |
(二)现实需求:三方利益一致性 | 第32-37页 |
四、“三方合作和解”模式的潜在弊端 | 第37-45页 |
(一)法官的主导地位可能导致执行和解异化 | 第37-40页 |
(二)终局性司法意见可能造成对行政权的僭越 | 第40-43页 |
(三)执行和解协议可能构成对行政行为效力的侵蚀 | 第43-45页 |
五、实现对“三方合作和解”模式的有效控制 | 第45-55页 |
(一)转变法官的角色定位,从主导走向引导 | 第45-46页 |
(二)确立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司法审查 | 第46-48页 |
(三)明示执行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 第48-52页 |
(四)适当扩大三方合作和解的适用范围 | 第52-55页 |
六、结语 | 第55-57页 |
参考文献 | 第57-60页 |
致谢 | 第6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