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3页 |
ABSTRACT | 第3-4页 |
引言 | 第7-8页 |
第一章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8-19页 |
第一节 产品缺陷的界定 | 第8-13页 |
一、其他国家关于产品缺陷的界定 | 第8-9页 |
二、我国关于产品缺陷的界定 | 第9页 |
三、产品缺陷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第9-13页 |
第二节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 第13-16页 |
一、缺陷产品召回与三包 | 第13-14页 |
二、缺陷产品召回与企业的售后服务 | 第14页 |
三、缺陷产品与产品回收、产品强制收回 | 第14-16页 |
第三节 建立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意义 | 第16-19页 |
一、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第16-17页 |
二、有利于推动企业趋于理性,促进我国市场经济趋向成熟 | 第17-18页 |
三、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 第18页 |
四、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 第18-19页 |
第二章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第19-25页 |
第一节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确立 | 第19-22页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 第19-21页 |
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 | 第21-22页 |
第二节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22-25页 |
一、政府监管产品市场需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 | 第22-23页 |
二、政府监管产品市场法律制度的内部安排应符合公平原则 | 第23-24页 |
三、确定独立、公正的检测机构和科学、权威的检测标准 | 第24-25页 |
四、高效的政府管理水平是产品质量监管的保证 | 第25页 |
第三章 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 第25-31页 |
第一节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25-27页 |
一、对产品缺陷标准的认定不明确 | 第25-26页 |
二、问题产品的问题范围不同 | 第26页 |
三、传统的法律责任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 | 第26-27页 |
四、产品召回的法律规定立法层次较低 | 第27页 |
第二节 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 | 第27-31页 |
一、完善已有法律建立缺陷产品的召回法律 | 第27-28页 |
二、建立保障有效实施的配套制度 | 第28-29页 |
三、确定召回主体明确监管机构 | 第29页 |
四、确定召回对象统一召回标准 | 第29-30页 |
五、确立惩罚性赔偿原则 | 第30-31页 |
结论 | 第31-32页 |
参考文献 | 第32-34页 |
致谢 | 第34-36页 |